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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2-17
【实施日期】 2008-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注重实绩,对当年环境保护实际进展进行考评。
  (二)民主公开,公开考评标准和程序,增加透明度。
  (三)客观公正,根据考评标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考评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
  三、参评条件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到“三个坚决不搞”。
  (二)环境质量优良,完成省、设区市政府布置的环保工作任务。
  (三)无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无重要放射源遗失、被窃事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的评选:
  1.辖区内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挂牌督办而未按照督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2.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
  3.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没有按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或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等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
  5.没有完成当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
  四、考评内容
  (一)环境管理与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情况等。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包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地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情况等。
  (三)环境质量状况
  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情况。
  具体考评标准详见附表。
  五、考评方法与程序
  省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考评联席会议,省环保局为召集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建设厅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设区市政府成立相应考评领导机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下达当年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考评标准。次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评基本条件和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材料报设区市政府考评机构初评;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考评机构将初评前三名的县(市、区)推荐到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少于5个的只推荐1个)。
  (二)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设区市上报的县(市、区)材料进行实地考评,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考评联席会议。
  (三)省考评联席会议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在省内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表彰奖励办法
  省政府每年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对受表彰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
  (一)颁发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奖牌。
  (二)给予一次性10万元现金奖励,奖励资金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优先支持环保能力建设。
  (四)考评结果当年有效。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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