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安府发(2008)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把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立市之本,坚持环保与发展综合决策,确立“农业稳市、旅游兴市、环境立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在加快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执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市环境质量总体趋好,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酸雨发生率与2000年相比有所下降,全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达100%,为全省九个市州地最优。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环境状况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削减任务艰巨,部分流经城镇的河段污染较为严重,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有加重趋势,核与辐射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地方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秩序还不规范,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破坏严重,保护和恢复难度大。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了群众健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随着资源开发利用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资源、能源消耗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任务将越发艰巨。 (三)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施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加快把我市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全面提升综合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把实施“农业稳市、旅游兴市、环境立市、工业强市”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带动环保产业和旅游业、生态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打造健康长寿之都”的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农业稳市、旅游兴市、环境立市、工业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依靠科技进步,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五)工作思路。按照“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坚持环保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把水、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区的污染防治,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保要求,加快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多措并举,把严格环保执法、强化政府调控与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下大力解决“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依靠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 (六)奋斗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北盘江、打邦河、油菜河、夜郎湖、桂家湖和虹山水库水体水质按功能区要求达标,农村饮水水质有所好转。西秀区、平坝县、镇宁自治县、普定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城镇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质量分别按功能区要求达标,逐步完善黄果树、龙宫、格凸河景区环境基础设施,景区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江河湖泊和水源地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全力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对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对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生态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地发展环境资源可承载的特色经济,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要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相关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工作。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排放物为目标,以技术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基地、工业园区、中心城镇和火电、钡业及煤化工、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制药业、食品工业等为重点,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根据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持续实施的思路,支持红星发展公司等企业搞好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在普定县黄桶工业园区建设安顺市循环经济型煤电化生态工业基地;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521”节能降耗工程,落实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的节能目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安顺电厂、红星发展公司、平坝天峰公司、宏泰钡业、安轿煤矿、宏大铝业等重点企业建设一批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等主要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提高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率;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在景区及城市小区建设中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到2010年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砖和页岩砖;扎实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以水塘生态示范镇的创建和西秀区食品工业园区的建设为重点,推进生态农业发展;抓紧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相关标准和指标评价体系,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协调解决立项和资金及贷款贴息、土地等资源配置问题;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价格优惠政策;在红星、天峰、安电、宏大铝业、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实行自愿审核与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从今年起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 (九)加快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加快构建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矿企业废水治理与回用、烟气脱硫脱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小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夜郎湖、桂家湖和虹山水库及各县区城市穿城河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喀斯特生态保护与修复、石漠化综合防治、生活垃圾资源化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因地制宜地开发、引进和推广锅炉燃煤脱硫、饮食油烟治理、小区生活污水治理及回用、汽车尾气净化等先进环保技术。继续支持宏湖机械厂、云马飞机制造厂、贵航发动机研究所等环保产业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 四、集中力量抓好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十)加强水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保障饮水安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力加强和完善水质监控体系。在市区及各县(区)城镇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界碑立定等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严防养殖业和其他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出抓好夜郎湖、桂家湖、猫猫洞、杨家桥水库等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切实加强煤炭、化工、食品、医药和蜡染等行业水污染治理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实现排污达标、循环用水。化工企业要建设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因事故和抢险救灾造成二次污染。 (十一)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严格执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按时完成安顺电厂3、4号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确保这些行业80%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积极调整城乡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1%,控制在9.37万吨以内,其中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4.13万吨,降低酸雨发生频率。 (十二)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抓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时限要求建成市区、平坝县、普定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卫生填埋场,到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流经城镇河流得到有效治理;“十一五”期间建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市、县(区)及重点乡镇医院(卫生院)医疗废物全部做到集中处置;加快城市能源改造和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城市气化率;加大取缔小吨位燃煤锅炉力度,取缔城镇经营性饮食业燃煤炉灶,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餐饮业油烟污染,鼓励城市公交车辆燃油改燃气、电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质量。 (十三)控制资源不合理开发活动和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抓紧编制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和大中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规划,逐步建立和推行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努力构筑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0%。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生态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区试点,逐步推进生态县(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工作,为建立生态旅游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2010年,各县(区)建成1至2个生态示范乡(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严防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推广桔秆气化炉和小水电代燃料,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下大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十四)加强风景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整合资源、创新发展”旅游产业发展主题,将安顺列为全省生态建设示范项目区的要求,加强风景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处理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活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政策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大力发展绿色生态旅游。在风景区核心区内禁止审批一切有污染的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加快风景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黄果树、龙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在2010年建设完成。取缔风景区经营性燃煤炉灶,使用清洁能源;防治白色污染,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和包装物;对景区周围现有的污染企业和宾馆、酒店等污染源限期治理。加强风景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路绿化、河岸保护,推广沼气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物与工程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控制石漠化趋势,提高森林覆盖率,使风景区的生态系统开始走向良性循环。 (十五)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强化政府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监督管理。对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强制收贮废弃放射源。2010年基本形成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完善考核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保证我市与省政府鉴定的目标责任书及我市与各县(区)、市直各目标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全面完成。 (十七)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抓住国家和省继续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入的机遇,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点投向,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高质量准备项目,力争有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建设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财政对饮用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环境基础调查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每年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贷款贴息。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对有偿贷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扶持。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全面足额征收工业企业排污收费。充分发挥税费政策引导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作用,对经批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认真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政策。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 (十九)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或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坚决纠正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对典型环境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对环境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强化地区和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十)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报排污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严格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 (二十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城市、区域发展和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严禁先建设后评价、边建设边评价、只建设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必须停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力度,逐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工程监理,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使新建项目投产后能稳定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到“十一五”末,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环保“三同时”合格率达到100%。 (二十二)加决完善限期治理和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严格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要关停或限期搬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酿造、小化工、小冶炼、小炼焦、小建材、小火电等企业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及产品实行限期强制淘汰。同时,大力培育物耗能耗低、规模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环保型优强企业。 (二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和环保监管能方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抓紧建设环境监测与信息中心,2010年建成市城区、主要风景名胜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和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及夜郎湖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和完善市级环境应急响应体系,配套完善环境事故应急监控装备。重点排污企业要逐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省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100%,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50%以上。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城镇空气质量、噪声、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河流水质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丰富信息内容,完善发布方式。随着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的加强,我市将在现已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和水质月报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全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和饮用水源水质月报,并通过互联网展示我市作为旅游城市的良好空气质量和安全的水质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十六)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对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环保队伍。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健全环境监测网络,重点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金融、价格、商贸、科技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工商、文化、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将环保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技等相关知识,将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环保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新鲜做法,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和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以及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环保科普活动,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爱护环境,广泛动员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