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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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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8〕22号
【发布日期】 2008-02-18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2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办: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贫困家庭患病群众的特殊困难程度,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适当调整救助病种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人员,可依据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医疗救助。
  三、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凡符合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在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一)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
  (二)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60%。
  (三)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总额统一调整提高为5万元。
  四、经费渠道
  此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市、区县医疗救助资金1:0.5比例承担。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涉内容若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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