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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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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建筑(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2-19
【实施日期】 2008-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  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苏建管企(2007)27号),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  为提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苏建管企(2007)27号)和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特制定考评办法。

一、总则

  (一)凡具备条件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业余学校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主办,各参建单位协办。主办单位为农民工业余学校责任单位,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负全责。工程项目部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活动。
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采取申报制。考评结果分"达标"、"优秀"两类。符合创建条件的但未建立或未"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不得参加"苏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  (四)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督查、管理。每年在"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
  (五)各市、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定期评选"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考评条件

  (六)"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  1.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在场所门口有醒目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规格应大于60cm×45cm),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硬件设施齐全,办学制度、学员守则上墙。
  2.建立完整的教学管理考核制度,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章程、教学实施计划、农民工学习教材等,计划必修课需全部完成,自选课有特色,建立规范的教学台帐资料。
  3.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兼职师资人员3人以上。
  4.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门课农民工参学率达80%以上;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农民工参与率达70%以上。
  5.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现场管理规范,普通工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特种工种上岗率达100%。
  6.经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学员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必修课知识合格率达70%以上,农民工对工地业余学校满意率达80%以上。
  7.未因农民工问题被通报批评。
  (七)"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  1.符合"达标"条件的农民工业余学校。
  2.教室内有"学习园地",教室外有"宣传园地",创建活动有特色,有学以致用的典型事例。
  3.一线岗位职工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
  4.经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学员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必修课知识合格率达80%以上,农民工对工地业余学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考评程序

  (八)主办单位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办后一周内,应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农民工业余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苏州市区向苏州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备案。
  (九)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到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查看,提出指导意见。
  (十)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束前一月内,由农民工业余学校主办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  (十一)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考评申请后,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组织考核。
  (十二)每年11月底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名单和推荐年度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候选名单,上报"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
  (十三)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评审,并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名单,表彰年度苏州市建筑工地先进农民工业余学校。

四、表彰奖励
 
  (十四)"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作为申报"苏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条件。
  (十五)对获得"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由苏州市建设局进行通报表彰,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动态管理

  (十六)获得"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效管理;由于工程建设中的特殊原因,出现暂时性的影响正常教学,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十七)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动态管理,对随意降低"达标"标准和质量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资格。
  1.教学场所得不到保障,教学大纲内容落实不到50%;
  2.未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无特殊原因随意停办或每月不能保证规定的集中授课课时;
  3.农民工对办学满意率低于50%;
  4.无学习台帐记录、无本企业检查考核记录;
  5.建筑工地因安全或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6.企业职工中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十九)建设工程完工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注销。
  (二十)《暂行办法》解释权在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
  (二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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