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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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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2-21
【实施日期】 2008-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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