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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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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郑价公〔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2-22
【实施日期】 2008-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郑价公〔2008〕1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服务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年度审验,并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2007年6月30日前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及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均须进行年审。
  二、年审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年审工作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02号)文件为依据,结合对各物业管理小区收费、服务情况及社会反映,主要对以下内容做审验和检查。
  1、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种执业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3、有无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或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4、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
  5、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6、是否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
  三、年审时间及办法:
  年审工作自2008年2月25日起开始,2008年4月30日结束。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所服务小区的行政属地,到所辖区物价局进行年审。今后物业服务收费年审工作不作统一安排,各区物价局根据工作情况,结合每年省、市统一安排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组织进行。
  四、各被年审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2006年7月-2007年12月物业服务收费帐目;
  3、相关资质证、法人执照;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5、详细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五、年审要求:
  1、物业服务收费年审是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物价局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层层把关,确保物业收费年审工作的质量。市物价局成立年审工作督察组,组长由张金华副局长担任,下设年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各区物价局也应成立年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审工作。
  2、各物业服务单位要按要求如实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按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物价局接受审验。各物业服务单位一定要把物业服务和收费情况实事求是的反映出来,不得弄虚作假。
  3、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原《收费许可证》审批的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4、对在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平时业主对物业服务反映强烈的问题经查实而拒不纠正的小区,视情节给予降低收费等级、直至取消《收费许可证》的处理。
  5、对各住宅小区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制作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并在所服务住宅区内显著位置悬挂。
  6、根据河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未按规定年审的单位,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
  7、各区物价局要结合物业收费年审工作,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费用的调研工作,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费用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奠定基础。
  8、市年审工作督察组将不定期、有目的对各区年审工作及各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收费及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年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好单位,如典型及时通报表扬,对年审工作措施不力、走过场以及发现的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单位,除依法查处外,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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