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随着全市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和社会稳定。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小康和谐魅力新平凉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低标准、广覆盖、可选择、易衔接”的原则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集体能承担,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分类保障。 三、保障对象 1、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2、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人员。 3、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土地的人员。 4、在省上《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文件实施前,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全部失去土地的人员。 四、保障形式 1、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4、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五、统筹制度 1、为符合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上制定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资金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资金从土地总费用中列支;集体承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20%,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抵缴。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已经全部发给和部分发给农民个人的,按当时资金分配的比例,由村社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30%,从土地经营收益资金中列支。 3、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5、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困难需要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与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分期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按最低缴费年限计算,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时间,缴费不满15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六、基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协同办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参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计入统筹基金专户。任何部门都不能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3、根据有关社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缴费与发放 1、办理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讨论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缴费基数和审批退休,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缴费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2、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缴纳,缴费比例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20%的比例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确定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缴费的,每多缴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发5%。 3、养老保险金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缴费计算,养老金标准分别为男244元、323元、403元/月;女235元、312元、389元/月。全市原则上按照男244元/月、女235元/月,起步组织实施(测算标准见附表)。 八、方法步骤 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试点阶段。由崆峒区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县也可同时开展试点。 第二阶段:2008年6月到2009年10月,全面推进阶段。在崆峒区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统筹制度,县(区)全面启动。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检查验收阶段。集中2个月时间,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重点解决遗留问题和完善相关制度。 崆峒区要积极抓好试点,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分步骤尽快实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 九、配套措施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谋职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坚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并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分批次、有步骤地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完善其他保障形式。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已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努力帮助他们稳固就业和扩大就业门路。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3、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今后征用集体土地,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居问题,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一是新征用集体土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安置费用列入征用费用项目通盘考虑。二是在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为重点项目。三是在土地储备经营收益中,要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无力参保问题和社保资金补助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4、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县(区)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社会保障,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被征地农民居住和生活。 十、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宣传、建设、国土、劳动保障、民政、发改委、财政、公安、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真正使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2、明确工作职责。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度建立,研究决定有关政策规定和解决疑难问题,审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县(区)实施办法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年度计划协调,督导工作进程。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总体规划和统筹费用的调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金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运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和撤村建居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调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时户籍及年龄的确认和“农转非”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运行。 3、落实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涉及还悖咝郧浚叵当徽鞯嘏┟竦那猩砝妫榭龈丛印8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吃透中央、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关精神,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引导,耐心解释,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提出与当地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易操作、易接受、易推广。要采取得力措施,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和倾斜,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启动,按照预定的目标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