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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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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发分配(2008)87号
【发布日期】 2008-02-23
【实施日期】 2008-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8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拟暂按现行政策规定,开展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70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为加强对各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理顺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各中央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编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
  四、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等数据。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23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五、中央企业需动用工资结余用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进行专项说明。
  六、中央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正式实施后,执行新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另行调整。
  各中央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编制的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及附件(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6表)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企财25表)一并报送我委,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
2008年度

2007年度计划(预算)2007年度实际2008年度计划(预算)
境外子企业实际境外子企业计划(预算)
(一)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1
(二)职工年平均人数(人)2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人)3
(三)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万元)4
         其中:职工工资总额(万元)5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万元)6
(四)职工平均工资(元/人)7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人)8
(五)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万元)9
         其中: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总额(万元)10
                     职工人工成本总额(万元)11
                     在岗职工人工成本总额(元)12
(六)人均年人工成本(元/人)13
         其中:职工人均人工成本(元/人)14
(七)营业收入(万元)15
(八)利润总额(万元)16——————
(九)企业增加值(万元)17——————
(十)企业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18——————
(十一)劳务外包合同金额(万元)19
(十二)劳务外包提供的就业人数(人)20
        表内公式:7行=5行/2行;8行=6行/3行;13行=10行/1行;14行=11行/2行

附件2
中央企业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
2008年度单位:人·万元
人员分类2007年平均人数人员学历结构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结构2007年实际2008年度计划(预算)
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
专科
专科以下中级初级总额人均
水平(元)
平均人数总额人均
水平(元)
高级正高级
合     计
1.企业负责人——————————————————————
                       小     计
2.部门负责人
3.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
4.专业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
填报说明:1.中央企业本部人员仅包括企业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人员,不含分公司、事业部制、后勤服务和劳务派遣、借调人员等
                   2.企业负责人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确定
                   3.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指在职能部门下设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人
                    4.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专门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同时承担技术管理职责的经营管理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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