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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8号
【发布日期】 2008-02-25
【实施日期】 2008-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农业、经贸、科技、环保、国土等部门争取各项资金和项目,及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做好水利、环保、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防患于未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综合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等级划分
  1.Ⅰ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2.Ⅱ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
  3.Ⅲ级警戒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
  4.Ⅳ级警戒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
  (四)应急工作范围
  1.组织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阶段经济政策的制定;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及应急机制;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调节,参与搞好煤电油运等生产保障要素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监控粮食、棉花、食糖、药品和重要物资等应急储备资源;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政策建议。
  2.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和应急采购(进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应急调运等;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建议并按自治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的有效供应;通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参加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物资保障和国民经济动员,制定紧急状态或战时保障社会基本生活和经济运行秩序的对策。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行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部门管理为主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各负其责。
  2.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感,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科学监测,响应及时。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安全运行问题,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加以调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工作。
  4.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发改综合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参与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处置工作。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委开展各项应急工作。综合分析经济领域各类预测预警信息,正确判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连锁反应,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范围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有关科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与自治区衔接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主要负责应急机制的基础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物资建议;建设并管理应急指挥调度网络;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分析预测、预警信息等,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负责管理应急专项资金。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工作组”职责:根据委内职能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预案,监控协调相关应急资源,服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工负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市场价格监管、经济政策调控、产业政策协调等有关专项应急工作。
  (三)旗区工作机构
  各旗区发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预防监测
  (一)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各类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宏观经济、市场价格、经济运行动态等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二)应急报告
  1.报告内容
  监测预警范围内异常现象,异常原因初步分析,动态趋势判断(消失、持续、扩大),预防措施建议。如异常情况由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引发,则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已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有关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当前事态受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2.报告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专项工作组)按分管领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预警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有关重要信息。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联合会等)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直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四、应急准备
  (一)预警行动
  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关于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判断,评估措施建议并协调落实;继续跟踪动向,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提出预防处置的有关措施建议。
  2.领导小组根据监测预警报告以及办公室的建议,综合判定事态性质和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预防、缓解措施。
  (二)异常情况识别
  本预案仅对涉及经济运行调节,动用市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生产和采购,采取价格干预和价格紧急措施等可预见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则性描述。特定异常情况在相关预案中具体规定,不可预见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提出。
  1.粮食(含食用油)供应
  粮食供应紧张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涉及全市或几个县、区,在较大范围内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购买或粮食脱销等事件的处置,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煤电油运
  按《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市场价格
  当粮食、药品、化肥等重要商品(与群众生活及生产密切相关对价格异常波动具有重要影响的消费品)个别品种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大幅度上涨,可能对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4.医药用品
  市级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医药用品提出紧急需求的情况,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5.物资储备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或过剩时,按照《鄂尔多斯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6.其他方面的异常情况识别原则,根据需要和单项预案内容及时补充提出。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参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响应状态设定为四种模式:
  1.Ⅰ级警戒应急响应(全市应急状态)
  地方或部门应急措施已难于控制事态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全市性应急措施(启动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成立统一指挥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动员全部力量,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实施I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全部应急指挥系统,并视需要增加新的专项工作组。
  2.Ⅱ级警戒应急响应(局部应急状态)
  有关地方或部门的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局面,市里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求做出支援决定(如动用市级储备等)或启动专项预案,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要求办公室、相关专项工作组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Ⅱ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指挥部、办公室和物资保障、市场稳定等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启动社会和产业等方面的专项工作组。
  3.Ⅲ级警戒应急响应(预警准备状态)
  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地方预案或部门预案);但领导小组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在市里做出明确决定前,需要办公室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监测预警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应要求采取配合支援措施或准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Ⅲ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工作组。
  4.Ⅳ级警戒应急响应(密切关注状态)
  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领导小组根据已掌握情况,研究认为有预防扩散的必要性,需要办公室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信息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准备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情形。实施IV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办公室及个别专项工作组。
  (二)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1.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小组)
  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织执行交办的重大应急任务;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重要决策。
  2.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灾害或事态情况,预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提交相关预案及对策建议等。根据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办公和通讯系统,实施24小时值班,建立工作联系网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指挥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实施应急物资紧急供应,根据需要组织重要物资应急生产和集中采购(包括进口)。办理有关费用的预算、结算事宜。
  3.专项工作组
  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委内有关科室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按照快速、有序、准确、高效的要求,分别做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关专项任务落实工作。迅速编制储备物资或商品调用方案,落实品种、规格、数量和具体单位;迅速明确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派出检查或执法队伍,依法果断处理价格违法事件;迅速分析突发事件对宏观经济以及重点产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提出财政、税收、价格、投资、贸易以及产业政策、运行调节等不同层面的调控措施建议;提出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应急生活保障政策建议。各有关科室必须及时把握和报告专项工作进度动态,保证全委应急协调机制高效运转和应急保障任务如期完成。
  (三)重点专项工作
  1.新闻发布
  按照《 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在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新闻宣传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会同有关科室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
  2.物资供应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根据应急工作对特定物资的紧急要求,物资保障专项工作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供应。
  3.市场价格监管
  市场价格专项工作组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4.其他专项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参加或组建专项工作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中的有关特定工作。
  (四)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
  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按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六、应急工作保障
  (一)应急信息保障
  1.建立应急指挥调度计算机网络平台,整合、衔接现有监测、预警及储备管理等系统,形成精干高效的应急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各科室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与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相关重点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跟踪动态信息。
  (二)应急技术与法律保障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工作专家数据库,为各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三)应急资金与后勤支持保障
  1.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教育培训、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应急调度系统建设等。
  2.应急响应期间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费用不足时,按实际需要额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对企业在紧急情况下,为服从应急需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应急响应期间应确保所需物资供应,保证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及时到位。特别紧急时,可行使紧急征用权。
  4.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及时做好应急指挥相关后勤支持保障工作。

七、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得到消除,事态得到平息,各方反映趋于平静,经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可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二)善后处置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恢复和重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认真做好总结备案。客观评价接警、反应、实施、指挥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3.做好事件调查。查明事件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起因和性质,明确事件责任,提出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冲击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本预案所称紧急状态,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连锁反应在社会经济领域突然产生的大范围急剧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已经或极有可能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紊乱,危及经济社会安全,必须由政府采取非常规措施迅速消除、抑制、缓解全社会所遭受的破坏性影响,全面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按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综合应急预案由综合科组织起草和修订,单项应急预案由综合科协调有关科室(专项工作组)起草和修订。预案公布后,根据需要组织不定期评审,适时修订部分或全部内容,评审间隔不超过一年。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应急工作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关系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基础,有关预警机制、响应程序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制定。
  (五)与地方应急预案的关系
  各旗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经济领域应急预案时,可以参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应急预案,明确衔接关系,完善相关应急机制。
   (六)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并解释。
  (七)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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