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地震预警级别 3.2.2 地震预警的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3.3.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3.3.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4.2.2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4.2.4 震情灾情公告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响应 4.4.2 Ⅲ级响应 4.4.3 Ⅳ级响应 4.5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4.5.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电信运营企业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6.1.3 地震系统内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的资源 6.3.2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电力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经费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7.1.2 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8.3 平息地震谣言 8.4 特殊时期戒备 8.5 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预案的制定 9.2.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 监督检查 9.3.2 奖惩 9.4 制定与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10.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0.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省、市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地震应急的主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给以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地震应急坚持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工作原则;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并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平凉军分区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平凉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电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平凉供电公司、武警平凉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石油公司平凉分公司、平凉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向省委、省政府,市委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3)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4)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县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根据震情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测、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小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外地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监视震情和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传递和存储;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并及时提出震情跟踪方案和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 3.2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2.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相应的防震工作部署及预防行动。 3.3.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根据国家、省上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提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3.3.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短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市地震局按照省地震局的安排,及时开展全市震情跟踪工作,提出防震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准备工作。 3.3.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上图所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地震灾害事件等级标准,见“地震灾害事件等级标准表”。 (2)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标准表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地震应急工作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本省及邻近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政府和灾区所在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调用本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或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经省政府授权,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先期处置,均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ML3.0级的有感地震,在省地震台网中心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后,发生地震的县(区)地震部门立即向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询问地震参数并向市地震局电话速报,由市地震局向有关单位发出震情简报。 4.2.2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地震系统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国家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县(区)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有关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平凉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震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有关县(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利用有线、移动、卫星等通讯方式,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情况。市电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讯情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讯方式:地震现场应急通讯保障队携带应急通讯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根据现场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卫星电话,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讯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政府进行紧急处置,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好地震现场前期应急处置。 4.4.2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2)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4)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5)督促灾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卫。 (6)组织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的县(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8)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支持地震应急工作。 4.4.3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市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5)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支持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5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武警平凉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调动人员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并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市水务局、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 市交通局、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建设局、平凉火车站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国土局会同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发改委、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小组,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省人民政府向邻近灾区的省(市、州、区)人民政府呼吁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国家或省级地震灾害评估小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市人民政府可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市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 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电信运营企业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市电信局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1.3 地震系统内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地震系统内各单位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市地震局应协调市电信局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和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质、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市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煤矿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小组。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2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如下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平凉火车站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电力保障 平凉供电公司负责维护和抢修地震灾区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及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保障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平凉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8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市商务局、经委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9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10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主要包括: 防震减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地震现场信息的接收处理系统。 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市、县(区)地震、科技、民政、农牧、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7.1.2 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4 监督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区)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8.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ML3.0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当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后,发生地震的县(区)地震部门立即向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询问地震参数并向市地震局电话速报。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8.3 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市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8.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 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8.5 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响。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广播电视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预案的制定 《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9.2.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地方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 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3.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录 10.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0.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 附件1: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2:平凉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