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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2-25
【实施日期】 2008-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鞍山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加强人力资源的培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全面覆盖,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形成以市级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为基地,以县(市)、区培训机构为主导,延伸到乡镇、社区的培训网络。同时,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设置安全教育教学内容,逐步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相互融入的开放式、多层次安全教育体系,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层次,扩大覆盖面。从2008年起,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完成100万以上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9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率达100%。
  三、培训对象及重点
  (一)主要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各类从业人员。
  2.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3.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全市安全监管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
  4.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下岗再就业人员等。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安全培训,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统一使用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教材大纲。
  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培训,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认识及组织决策水平为重点。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和依法监管能力为重点。对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等其他人员的培训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及公民安全常识、逃生应急常识为重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全员安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的培训;负责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师资培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培训等。
  (二)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所属村(社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安全培训。
  (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及考核。具体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质监局、交通局、消防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再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负责各类技工学校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其它技工学校的主管单位也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教学计划中。
  3.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其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地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五)各类培训机构要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具体负责全市培训的计划、统计、协调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培训经费到位。从2008年1月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上报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次月5日前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3)。
  (二)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全面覆盖”的总体要求,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数量,制定计划指标分解表(详见附件1、2)并据此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县(市)、区要把培训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把培训计划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或村(社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培训计划下达到所属单位。经过层层分解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计划体系。
  (三)完善制度,确保质量。一是建立差别化分类培训制度。对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取得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其他从业人员在抓好辅导授课的同时,可采取自学、收看录像、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化培训效果。二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发证制度。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发证外,普遍性安全教育培训也可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并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全市高危行业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并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在高危行业就业。对录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台帐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表、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表、证书号等;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包括:员工亲笔签到簿、员工花名册、考核成绩、培训人员登记表等。五是建立全员安全培训考核验收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有关部门对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要跟踪、检查、监督、指导并及时掌握培训情况,分阶段对全员安全培训进行验收。
  (四)加大投入,确保培训经费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713号)的规定,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同时可根据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取抵押金做为安全培训费用,以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落实经费,用于农民工的免费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宣传、师资培训、教材补助、证书费用等。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及市有关单位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特别是要结合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关爱生命的氛围,使安全培训工作深入人心。
  (六)认真总结,强化考核。市安委会将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鞍山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当中。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1.县(市)、区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指标分解表(略)
     2.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指标分解表(略)
     3.鞍山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季报表(略)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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