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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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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 2008-02-26
【实施日期】 2008-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1)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2010年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全市三年共新建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
  (2)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向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
  (3)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市旧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立足实际,满足当地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在2007年对全市人均住房面积4平方米以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对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我市2007-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具有城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经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的办法进行。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本县(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区),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县(区)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严格执行《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发(2006)153号),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要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其它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建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统计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建设局抓紧研究制定《平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做好中央和省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10日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并抄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8年是全面推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关键一年。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当做重要的民计民生工程来抓,积极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2008年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目标是对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3403户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开工新建廉租房4.08万平方米,确保建成3万平方米。各县(区)要结合廉租房建设,积极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努力完成全市新建2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任务。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附件:
1、平凉市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2、平凉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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