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08)35号
【发布日期】 2008-02-26
【实施日期】 2008-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意见的函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收到你们《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征求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意见的函》后,省政府十分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在工作职责部分,建议在细化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任务的同时,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也进行明确,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已经有由省会中心城市向非中心城市蔓延的趋势,需要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二是在案件处置部分,建议在设计业务流程时不但要考虑到共性的内容还应照顾到个性部分,因为从目前工作情况来看,各省经过几年的探索与总结,均采取了适合本省省情的工作模式,如从陕西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来看,工作流程是:公安机关立案——监管部门定性——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并负责资产返还。监管、主管部门收到群众举报,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方面在登记之后向群众说明,请他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案件事实清楚,案情重大的举报材料及时向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报告,省政府视情况转公安部门查处。
  考虑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将作为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指南,建议在案件处置流程中要明确界定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侦办、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各环节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范围,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便于实际操作。
  三是在信息反馈部分,建议将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内容纳入其中,因为这些内容属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配套工作,不在业务流程之列。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