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 2008-02-28
【实施日期】 2008-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2005年,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在15个牧业旗县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的试点工作,2006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验收。2007年,在认真总结试点旗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7)18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市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和乌审旗要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一)组织机构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关系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白玉岭 副市长
  副组长:吴 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 明 市农牧业局局长
  温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白晓明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郝文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贾继良 市林业局副局长
  乌 云 市农牧业局草原科科长
  贾利中 市草原监理所所长
  萨 仁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刘万存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主任
  韩世续 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刘 泽 市建设委员会村镇科科长
  张海滨 市水利局水利科科长
  苏振华 市交通局规划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技术规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白晓明(兼)、郝文国(兼),办公室副主任:贾利中(兼)。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
  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三)划定内容
  1.基本草原登记。国有的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的基本草原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苏木乡镇、旗逐级汇总。
  2.基本草原图件编制。编制苏木乡镇级基本草原图件,应以苏木乡镇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苏木乡镇没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采用1:50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保证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旗缩编1:100000或1:200000基本草原挂图。
  3.对划定的基本草原,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旗区档案局与农牧业局共同建档,复式保存。
  (四)检查验收
  划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汇总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组织验收,确保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数据、图件、实地相一致。同时向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确认后,发放合格证书。
  (五)时间安排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2008年底完成。
  各旗区要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并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稳定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1998—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牧区及伊金霍洛旗草原承包到户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同时要求农区草原也要承包到户经营。但是,由于我市农区草原面积小、人口多、地形复杂、草原承包到户工作难度较大,“双权一制”工作至今未能全面落实。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加大生态项目争取和实施的力度,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牧业,各旗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明确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强化草原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二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落实责任。要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四是有效指导,强化监督。要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指导草原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正确处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关系。
  (三)组织领导
  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自治区畜牧业厅《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牧草字(2002)65号)文件的要求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研究草原承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障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工作,对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得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同一地块同时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要依法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一地一证。
  (四)具体要求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牧区和伊金霍洛旗已承包到户的草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换发由旗人民政府盖章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要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合同,将禁牧等草原保护内容充实到草原承包合同中。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及东胜区等农区没有承包到户的草原,要把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落实草原承包工作的切入点,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草原承包工作。要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草原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加大监督力度,对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对非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改变草原用途、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草原家庭承包,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要从传统粗放的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圈养和禁牧、休牧、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相结合的科学饲养方式转变,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要加强畜牧业规模经营户的建设,通过依法流转,使草原向养畜大户、养畜能手集中。要按照全市“三区”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人口整体搬迁工程,通过无人区建设,恢复天然草原植被。要大力发展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增强饲草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要调整优化畜群结构,提高优良畜种比例,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加快牲畜出栏周转,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