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据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小轿车。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 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财政、劳动保障、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协商妥善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 (一)具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 年以上; 2.提供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5.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 平方米; 6.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劳动规章等管理制度; 8.其他。 (二)申请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应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 (一)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的运力,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权利。 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结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经济保障手段,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和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予以配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转包、买卖经营权等。 (二)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经营权数量发展计划;其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区范围、人口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经营权数量的需求,报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编制计划。全市经营权数量编制计划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参加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50%的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 (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人应具备各项条件要求,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并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120 日内将车辆投入营运。 (五)经营权实行有效期制度;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经营权期限为6 年;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经营权期限为8 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 (六)经营权期满退出经营或经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提前退出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在经营期满之日起或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同意退出经营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办理车辆相关证件的缴销,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应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经营权使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证件的缴销及车辆变更手续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30 日内无息退还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的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取得的经营权除外),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给予期限为4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其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 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条件 (一)取得经营出租汽车客运资格。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1.有符合要求条件的车辆; 2.车辆规模应达到100 部以上; 3.车辆必须由企业全资购买; 4.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四)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场所及办公设备: 1.停车场面积按车辆数折算每车不低于5 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每车2 平方米; 3.有适用于驾驶员培训、安全教育和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专用会议室; 4.企业应具备通信联络设备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管理人员人数人机比例2:1 配备相应的计算机; 5.企业至少应配备1 部管理工作用车。 (五)有GPS 管理平台或工作站。 (六)有健全和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和完善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八)有符合经营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九)企业应按行业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十)原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除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规模、企业全资购车在4 年过渡期内逐步规范到位外,其他经营条件应按本规定在半年内规范到位。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与驾驶出租汽车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三年(含三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驾驶员领取 本市暂住证满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 周岁,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且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两次以上满12 分违法记录; (四)经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以及泉州市人文、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常识考试合格而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 (五)本市户籍的退伍军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六、出租汽车客运车辆 (一)车辆技术等级达三级车以上,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设有后行李厢的三厢轿车; (三)设有原装空调、音响; (四)安装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张贴运价标签,规范设置服务监督卡座,配备防劫装置、消防设备; (五)车顶中央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样式统一的标志灯,车身颜色为专用颜色,两侧前车门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六)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GPS 终端; (七)车容整洁,车厢内部设施无破损,车座垫套齐全卫生,车身无凹陷、掉漆刮伤、锈蚀、破损,号牌齐全清晰; (八)出租汽车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配置的设施。 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受理等制度,负责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不得敲诈和刁难乘客。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急需抢救的人员应优先供车。 (三)出租汽车分等级标准收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客运价格,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出租汽车不得定点、定线经营,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 车内无乘客,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暂停服务标志。遇到招拦停车后,除危及行车安全、驾驶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的情形外,驾驶员不得拒载。 (五)出租汽车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营运。允许本市各县(市、区)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跨区域运送乘客,跨区域运行的出租汽车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在异地逗留、绕道揽客经营。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开发区所辖出租汽车可在四区之间从事营运活动。 八、权益保障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遇有乘客需要夜间去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出租汽车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出租汽车企业。乘客应予以配合。 (三)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费,但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租费: 1.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2.不给当次收费票据的; 3.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继续营运的; 4.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 5.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应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受理单位调查核实。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7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7 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在2 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九、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考核与违规记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实行违规记分。 按照扶优汰劣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连续六年考核优秀的,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个经营权期限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权。 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应予以表扬、表彰或奖励。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规记分规定由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的; (三)违法扣留出租汽车车辆、车辆证件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三)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