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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台办、财政局、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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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08〕46号
【发布日期】 2008-03-03
【实施日期】 2008-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台办、财政局、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台办、财政局、团市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台办、市财政局、团市委
(二○○八年二月)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完善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做好台商子女在泉就读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解决在泉台商后顾之忧,是改善泉州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台商来泉投资,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闽政办(2007)210 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台商子女在泉就读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一)台商子女幼儿园及小学阶段采用就近、优先入学的办法;所招收的台商子女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学校15%的借读生比例;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台商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招收台商子女的学校,市、县二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接收台生的数量,给接收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
  (二)在我市台商较为集中的鲤城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应各选择一所办学水平较高的初中校开设台生班,目前所指定的学校分别是泉州三中、晋江华侨中学、南安市石井厚德中学和惠安嘉惠中学;其他县(市、区)可视当地台商子女数及入学需求情况选择开设初中校台生班,从而实现逐步推开。
  (三)在鲤城、丰泽、洛江区域内经商办企业或合法正常居住的台商子女,经提供身份证明、监护人证明、居住证明及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资料,报区招生办审核后,送市中招办公室批准即可进入泉州三中就读。
  (四)对我市台商子女继续实行中招照顾政策:即在我市就读的台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普通高中升学考试,学生可在照顾加3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二、建立便捷服务渠道,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一)建立泉州市台商子女就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会议成员由市台办、财政局、团市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教育局曾文汉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相关县(市、区)应参照执行,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等工作。
  (二)各级台办应做好我市台商身份的审核界定工作及当年台商子女入学的摸底和登记工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子女入学有关情况。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编制《台商子女入学指南》,在教育信息网中开设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专门网页和咨询电话,为台商子女入学提供相关的服务工作。泉州市教育局咨询电话为:22782220、22782219。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接受台商子女入学的有关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台商子女入学就读工作,设立咨询窗口,加强与同级台办、台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为台商子女就读服务的便捷通道。
  (五)招收台商子女的学校,应根据台商子女的特点及个别差异,从关心他们的生活、情感情绪入手,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因人施教,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积极开展多形式的两岸学生交流融合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各相关学校等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主题活动,促进泉台学生交流融合。
  (二)要积极利用我市丰富的闽台历史文化渊源等优势,开展两地学生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有效的融合教育,增强台商子女对闽台“同根同祖、同文同种”的认同感。
  (三)要做到台商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增进两岸学生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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