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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8)38号
【发布日期】 2008-03-05
【实施日期】 2008-03-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燃气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含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
  3.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人防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体育和会展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工业园区、大型场馆(所)、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7.易受大风、暴雨、暴雪、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
  8.近年来事故易发、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重点环节、部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1.成立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2.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法人代表和安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排查组,排查组应由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二)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及物资,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四、实施步骤与任务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到2008年底,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统筹规划,制订重点突出、特点鲜明、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同时督促和指导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好活动方案。要通过召开安委会、办公会、以及职工大会等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简报、宣传栏、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覆盖到所有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人人关注、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广播、报刊、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方法、界定依据、治理方式,学习掌握利用信息管理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及监管的办法,形成全员查隐患、治隐患的良好局面。
  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2008年3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以及动员部署工作情况报市安办。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
  1.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制订的活动方案,分层、分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按厂级(公司)、车间(分公司)、班组(工段)、岗位分层次查找隐患,厂级每季度一次,车间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岗位每天一次,都要有记录和台帐;同时组织排查专班或专家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分类查找隐患。
  2.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坚决整改。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整改;对重大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
  3.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项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监控的责任单位,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收集、整理、建档和汇总,上报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5.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各个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难点、重点,分时期、分行业和分专业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和检查表,指导和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源监测监控;要规范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每月一巡查、每季一督查的方式,对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进行跟踪督办,通过处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质、依法关闭等措施,促进隐患的治理,将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排查治理的统计调度,于每季度15日之前定期上报和向社会公布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监管执法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责。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
  1.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分别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于2008年11月下旬前完成。检查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报市安办。
  2.在各区、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3.督查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开展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统一思想,突出重点,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着力点,突出5个重点:即突出全国“两会”、“奥运会”、“中博会”期间,暑期、汛期,年末赶工期、恶劣气候期等重点时段;突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生产条件差的重点企业;突出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以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三)加强统计,报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做好排查治理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反馈本单位工作进度和效果情况,形成工作简报,每季度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按规定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切实加强信息统计。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登记建档制度、整改销号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登记、建档、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专项资金使用制度、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统计分析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全面建立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制度、移交转办制度、公告公示制度、统计调度制度,完善市、区、街乡镇、企业四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系统,形成隐患排查机制、治理机制、监管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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