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绍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六日 绍兴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大规模干部培训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全市市管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获得学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及我市干部队伍实际,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每5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天,按1天折合2学分计算,5年累计不少于180学分,5年内参加脱产培训所得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30学分。当年参加学制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该年度不少于70学分。当年度未参加学制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该年度不少于30学分,其中参加网络学院学习所得学分,必修课学分应不少于70%。 三、学分构成 学分由基本学分和附加学分构成。 1、基本学分:由脱产培训、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和网络学院学习所得学分组成。 (1)参加脱产培训,每半天计1学分。 (2)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每通过1门计2学分。 (3)参加网络学院学习的,学完一门必修课,每4学时计1学分,通过考试的再加1学分;学完一门选修课,每6学时计1学分,通过考试的再加0.5学分。 2、附加学分:由市、县(市、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越州大讲堂、干部理论知识考试、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方面所得学分组成。每年计入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 (1)参加市、县(市、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越州大讲堂各类讲座论坛,每次计0.5学分。 (2)参加每年的干部理论知识考试,95分以上计1.5学分,80分以上、95分以下计1学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计0.5学分,缺考或不及格不计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作为主要完成者撰写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调研报告,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一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1.5学分,其它奖计1学分;获市级奖励的,一等奖计1.5学分,二等奖计1学分,其它奖计0.5学分。同一调研报告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且为第一、二作者的,市级报刊每篇计0.5学分、省级报刊每篇计1学分、国家级报刊每篇计2学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5)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给市委主体班次授课的,每次计2学分。 四、考核与登记 1、培训对象获得学分情况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参加在市外举办的市委主体班次或上级组织部门选调的培训,所得学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登记;参加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的培训或给主体班次授课,所得学分由市委党校负责考核登记;参加越州大讲堂、干部理论知识考试及撰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所得学分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考核登记;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所得学分由市人事局负责考核登记。 2、参加脱产培训期间,缺席时间(包括请假)超过培训时间1/4的,不计学分。违反有关学习制度和学习纪律,经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查实,一次扣减2至5个学分。 3、学分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考核对象的所得学分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职能部门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记入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并在“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上公布。 五、其它事项 1、年度考核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外,须在第二年上半年补足,超过期限未补足的,必须参加集中补训。 2、提拔任用干部,学分应达到规定的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补足。 3、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学分考核登记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