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行为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等六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新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不压案瞒案。 (二)企业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逐步建立。 (三)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根据我市确定的6个主要整合矿种和7个重点整合矿区,按照自治区批复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目标的60%,到2008年8月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 (四)坚决杜绝越权审批矿业权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任务到人,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各旗区要在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内存在勘查开采活动的区域,并按照《勘查、开采活动清查登记表》(附后)登记注册,各区域明确1名责任人和2名以上清查人员,共同组成清查组,逐一进行实地清理检查。同时建立“一矿一表”检查制度,由清查人员按照清查表内容进行逐项清查,填制清查表,并做到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清查人员不履行清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对有合法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企业,因季节原因暂时未开展勘查或采矿活动的,由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携带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有关资料到实施或指定地点,接受清查人员的检查,规定时间内未到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二)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查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凡不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⒈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或盗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无证开采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行为,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已关闭矿山进行监管,发现暗中生产的,除按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外,还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无证开采进行查处。 ⒉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两次(含)以上越界开采行为或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⒊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变更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时,要核对矿山企业是否变更了投资主体,凡变更投资主体的,要求企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证照;未变更投资主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变更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许可证。 ⒋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回头看”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山名单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分别暂扣或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全力推动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落实。 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力度,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我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步伐,认真研究解决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08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任务。 四、工作安排 (一)清查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15日)。根据“回头看”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各旗区每周五要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4月10日前报送所有表格(附后)及“回头看”行动书面总结。 (二)督查及总结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30日)。市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旗区“回头看”行动进行全面督查。凡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费用等情况的旗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三)迎接国家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至31日)。市、旗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做好迎接国家九部委检查验收组对我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回头看”行动既是一项重大专项行动,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以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厌战和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回头看”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旗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回头看”行动的领导,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回头看”行动的各项任务。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成员进行调整,名单如下。 组 长:杜 梓 市长 副组长:云光中 市委副书记 李世镕 副市长 成 员:苏 文 市政协副主席、监察局局长 李兴亮 市政协副主席、水利局局长 麻永飞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温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潘志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郭成信 市煤炭局局长 高林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峰 市财政局局长 王会师 市公安局局长 桑 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恒发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国际 市水土保持局局长 侯生明 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 丁崇明 市林业局局长 郝文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温建华(兼)。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调整本旗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并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人员名单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查处工作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点案件。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研究,建章立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旗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回头看”行动清查阶段每天要编发1期简报,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条工作信息。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鼓励先进,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及查处结果,起到警示作用。 附件1: 盟市、旗县勘查、开采活动清查登记表(略) 附件2: 盟市、旗县“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采矿活动)(略) 附件3: 旗区“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勘查活动)(略) 附件4: 盟市、旗区“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无证勘查开采活动、关闭矿山)(略) 附件5: 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附件6: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