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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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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3-06
【实施日期】 2008-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鄂政发(2008)14号)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31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和属地原则,由省和相关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31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以社会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其他69家企业,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比照国家和省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该地区新开工项目审批和工业用地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其中,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余69家企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对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1: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分)1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分)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2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3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20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9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7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8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8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9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5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小计100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市(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准。
附件2: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分)1节能量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分)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5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4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251主要产品单耗和综合能耗水平在百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5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0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6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10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小计100注:1节能目标以各市(州)根据鄂政发(2006)57号、鄂政发(2007)53号和鄂发改环资(2006)555号文件要求分解核定的目标为准(其中,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节能目标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为准)。
2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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