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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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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3-07
【实施日期】 2008-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8〕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07)11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全面反映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加入了能源普查的内容,事关今后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质检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三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成员单位包片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苏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旗县区政府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历次大型普查实际,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单位数量增加、套加能源普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普查数据处理方式改变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普查员补贴等因素进行详细预算。根据预算,市政府要求各地落实经费标准为:临河区70万元,五原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各60万元,磴口县、乌拉特后旗各50万元。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对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巴彦淖尔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文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永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多文   市统计局局长
  宝德其其格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建斌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远存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兆仁   国家统计局巴彦淖尔调查队队长
  贾培新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席保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吴金龙   市民政局副局长
  祁桂平   市国税局副局长
  周永福   市地税局副局长
  郭文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云水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
  王予生   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贾培新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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