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中课程改革后学生留级、转学(借读)等学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3-09
【实施日期】 2008-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中课程改革后学生留级、转学(借读)等学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自2007年起本市高中一年级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以下简称课改),为解决好课改与非课改年级之间因休学、留级、转学(借读)等原因所带来的学生学分及会考成绩衔接等问题,现将有关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现高二(含留级或休学)、高三年级在校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需复学或留级到课改年级的,其前一年所修习各学科成绩及个人表现,可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将原学业成绩转换为相应学分;已经参加会考的科目且成绩合格的,原会考成绩仍然有效。进入新年级后,按现行学业成绩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省市从高中起始年级来京借读的学生,在学业成绩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均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三、由外省市中途转入的学生,(含借读生)原学籍所在省市已实施高中课程改革的,可根据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的会考和学生学分认定证明,由接受学校认定学生学分,北京教育考试院会考办认定会考成绩;原省市没有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的,可根据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的学生学业成绩和会考证明,由接受学校按照其所学教学内容及成绩认定学生学分,北京教育考试院会考办认定会考成绩。原省市没有统一组织会考的,成绩认定按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办法办理。
  四、由本市中途转出到外省市学习的学生,(含借读生),由学生所在学校为其开据所修学分证明,区、县会考办为其开据会考成绩证明。
  上述办法适用于2004--2006级在校普通高中学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8年3月9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