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运动员 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省各训练单位: 现将《江苏省优秀运动员 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优秀运动员 教练员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我省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关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对象: 优秀运动员是指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人事关系以前或现在在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人事关系以前或现在在省优秀运动队并在江苏省队执教两年以上的教练员。 第三条 省体育局与省发展体育基金会共同设立“江苏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以下简称“关怀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合理。对在生活、就医、求学、培训等方面有突出困难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资助,重点是分忧解难。 第四条 “关怀基金”来源: (一)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募集; (二)基金会接受企、事业法人和个人的捐赠; (三)体育彩票公益金; (四)其它。 第五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发展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七级以上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影响生活,长期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 (三)因长期生活困难无法参加相关培训和就业,或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遗属、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第七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和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者需填写《江苏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省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原所在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提出申请。 (一)须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个人书面申请书(亲笔); 3、伤残证件; 4、运动成绩证书; 5、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原件; 6、上年度本单位医疗报销比例证明; 7、上年度个人医疗费自费部分总支出数额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1、3、4项原件报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直属训练单位审核后退还本人,1、3、4项复印件及其它材料逐级上报。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省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表》(一式二份)、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第十条 省发展体育基金会负责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省体育局人事处进行复核。省体育局设立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审定小组负责终审。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名单和资助情况每年将在江苏体育网和省发展体育基金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监督、查询。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者实际困难程度,将“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为3万元(一等)、2万元(二等)、1万元(三等)和0.5万元(四等)四个等级。资助标准将视“关怀基金”筹措情况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关怀基金”资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省发展体育基金会依据“关怀基金”审定小组审批的金额和实际情况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受资助者。受资助者在收到资助款后两周内,须向省发展体育基金会书面反馈收到资助款项情况。 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过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和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资助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