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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3-10
【实施日期】 2008-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促进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化发展,规范县境内社会用字,迎接我县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市级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社会用字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电影、电视用字;
  (二)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三)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四)招牌、广告用语用字;
  (五)县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
  二、检查执行标准
  (一)用字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2、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
  3、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二)使用汉语拼音必须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
  2、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使用汉语拼音应同时使用汉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用字不得使用不规范字。
  1、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年和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了的异体字;
  2、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统用汉字字形表》;
  3、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通知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四)1986年国务院批准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所列的简化字。
  (五)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1、姓氏中的异体字;
  2、书法、篆刻中的艺术作品;
  3、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招牌手书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必须在适当位置挂规范字牌);
  4、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5、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上述各项标准,请各单位到县语委办(县教委)领取。
  三、工作要求
  本次社会用字检查整改活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教委、县语委牵头负责,县文明办、工商局、市政园林局配合组织实施,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结合本职工作,落实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营造一个社会规范用字的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本次检查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发现问题及整改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将社会用字检查任务落实到街道、村(居)及各单位,组织基层单位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确保社会用字规范化。
  对社会用字不规范的情况,以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搞好社会不规范用字的整改和治理,促进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对违规坚持不改的,或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工商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84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5月20日—6月30日;
  (二)乡镇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7月8日—10月18日;
  (三)县级检查(抽查)阶段:2008年9月20日—9月30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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