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资委〔2008〕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深国资委(1996)5号) 2.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深国资委(1997)14号) 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深国资委(1999)2号) 4.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深国资委(1999)3号) 5.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深国资委(2000)6号) 6.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00)13号) 7.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深国资委(2000)14号) 8.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深集体办(2001)27号) 9.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深集体办(2001)28号) 10.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深集体办(2001)29号) 11.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深集体办(2001)30号) 12.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深集体办(200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