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资委〔2008〕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