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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8〕49号
【发布日期】 2008-03-12
【实施日期】 2008-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资委〔2008〕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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