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缓解价格上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影响,更好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从2008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市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3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400元。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经费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要把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放到突出位置,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由财政部门足额筹集供养资金。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筹集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保证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全面实行五保对象实名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搞好五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集中供养人员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标准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按月按标准及时打入存款折。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