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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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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 2008-03-13
【实施日期】 2008-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缓解价格上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影响,更好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从2008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市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3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400元。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经费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要把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放到突出位置,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由财政部门足额筹集供养资金。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筹集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保证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全面实行五保对象实名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搞好五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集中供养人员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标准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按月按标准及时打入存款折。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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