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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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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08)156号
【发布日期】 2008-03-13
【实施日期】 2008-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8)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第七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粤农[2007]85号第五条规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数量
  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1至3个。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4月2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县(市、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2007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1.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2.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其中前10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罗广源、胡学冬
  联系电话:020-37288221、37288300
 
  附件: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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