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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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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劳社际字〔2008〕82号
【发布日期】 2008-03-13
【实施日期】 2008-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际字〔2008〕8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针对近一时期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出境行为和全省境外就业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5号令)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各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三、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向境外组织派送人员过程中,要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征得我驻外使馆同意后,携带项目论证报告、与外方合作协议书、外方合法资质及我驻外使馆确认件等材料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项和备案手续,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出境就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必须按规定接受1-6个月的语言、技能和素质培训,以保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
  五、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加强我境外就业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凡是中介机构向境外派出人员超过20人以上的,必须按比例配备管理人员和翻译,保证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未经批准私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境外就业工作或没有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就业活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八、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委托现象的发生,规范境外就业市场秩序,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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