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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3-14
【实施日期】 2008-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继续深化“两查两保”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扭转当前我市出租房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根据前阶段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堵疏结合、综合整治、长效管控”的总体要求,坚决落实“拆、整、建、管”整治措施,做到拆除一批、整改一批、建成一批、强化管理,切实消除出租房安全隐患。至2008年年底,各地违章简易棚全部拆除,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85%以上,规划建设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立较为完善的居住出租房安全长效管理体系。
  二、工作步骤
  (一)普查分类阶段(3月10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普查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人”。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进行分类汇总并上报市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数据待全市建立火灾隐患网络直报平台后再组织录入)。4月底前,各地要建立1至2个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示范点,为当地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提供样板。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要抓住外来人口居住集中区域、群众居住密集区域、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区域、消防问题普遍区域这些重点,开展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对违章简易棚,务必在5月底前全部拆除。对A、B类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要督促出租房业主,严格按照“隔、套、分、通、降、拆、建、配”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使其基本达到C类合格居住出租房标准。对拒不整改的A、B类出租房,各地要开展联合执法,实行强制停租。各地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A类出租房整治,11月15日前完成B类出租房整治。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利用国有土地、边角地、闲置地建设民工公寓,鼓励村集体利用二、三产留用地建设外来务工者定居点,引导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或改扩建员工宿舍,结合标准厂房建设增加民工宿舍等形式,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难问题。
  (三)考核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并发放整改合格牌;各县(市、区)要对违章简易棚全部拆除、居住出租房整改合格率达到85%以上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实际,适时组织考核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员干部带头抓。综合整治以县(市、区)政府为考核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工作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业主在整改中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将建立由公安、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安全监管、消防、供电和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市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通过违章简易棚和出租房火灾典型案例剖析教育,警示广大出租房业主和外来务工人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对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死人火灾事故,必须进行责任倒查。一旦发现发生火灾的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未登记在册,或由于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火灾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一把手”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业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500∶1的标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发挥其在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及日常监管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将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将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分阶段上报市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叶洲,电话:86509705,传真:86509909)。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  附件: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等级分类标准
 

一、安全隐患
1.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隔断(纸质、木质、竹质、易燃塑料布);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缺乏、堵塞(20人以上或者3层建筑以上要有2个疏散通道);
3.出租房与仓库、车间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人均居住面积小于4平方米;
5.电线未使用PVC套管阻燃;
6.灶具未集中使用;
7.没有配备灭火器;
8.3楼以上(含3楼)窗户被铁栅栏或防盗窗封堵;
9.没有配备应急照明灯;
10.没有配备安全逃生绳(3层建筑以上未设置2个疏散通道的,每层至少要配备1条逃生绳)。
二、分类标准
A类(重大火灾隐患居住出租房):存在上述第1-4项中任何一项消防安全隐患的或存在第5-10项中3项以上(含3项)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
B类(一般火灾隐患居住出租房):存在上述第5-10项中2项以下(含2项)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
C类(合格居住出租房):不存在上述第1-10项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
D类:违章搭建的简易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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