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 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元。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