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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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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海南省  
【发文字号】 琼建住房[2008]67号
【发布日期】 2008-03-14
【实施日期】 2008-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
  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元。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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