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市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45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小时。 二、各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