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进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落实我省建筑市场“悬剑”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外省进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开展外省进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下称“进皖企业”)以及项目经理、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下称“岗位备案人员”)动态复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自2006年7月我厅下放进皖企业资质备案权限以来,在各市开展建筑(监理)活动的进皖企业及其岗位备案人员。 二、复查主要内容 (一)进皖管理机构情况。进皖负责人任命、进皖分支机构建立、办公场所固定、内部职能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日常联系方式等落实情况; (二)备案手续完善情况。进皖企业以及岗位备案人员是否都办理了备案、取得了我厅统一制发的相应业绩信用手册;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在业绩信用手册上登记有关工程项目信息,并办理业绩信用确认手续;业绩信用手册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岗位备案人员执业情况。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到位情况,总监代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项目经理是否同时担任其它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等;在岗人员与标书确定的岗位人员名单是否一致,上岗人员变更手续是否规范,有无挂靠转包行为; (四)企业用工情况。进皖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规范用工(或依法办理了劳务分包手续),工程开工前是否办理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是否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聘用的监理岗位人员是否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持证人员岗位证书单位名称与用人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五)违法违规情况。进皖企业及其备案人员在建筑活动中有无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行为; 2、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定规》第16条所列的行为; 3、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劳社字(2004)68号)的规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行为; 5、省建设厅《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建管(2003)198号)、省建设厅《安徽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建管(2005)249号)规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六)其他检查内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还应复查的其他内容。 三、复查工作要求 1、对于进皖企业以及岗位备案人员的复查,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分别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有“复查内容”第五款所列五类行为之一的,不得给予“合格”结论,除应依法处理外,应在其持有的业绩信用手册上进行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上网曝光、限期整改或予以清退。 2、对于合格的进皖企业、岗位备案人员,备案延续有效期暂定两年;对于基本合格的进皖企业、岗位备案人员,备案延续有效期暂定一年或实行单项备案;对于复查不合格的进皖企业、岗位备案人员,可予以清退或责令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参与省内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 3、对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经查实的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建筑业企业,都要在其持有的业绩信用手册上予以记录。项目经理被记录1次、进皖企业年度达到4次或发生1次集体上访事件的,除予以上网曝光外,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参与省内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 四、复查时间和方式 复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0日至31日。由进皖企业对照复查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如实填写《进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动态复查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第二阶段:4月1日至20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中应涵盖本地区检查工作的总体概况、突出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在征询市清欠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基础上,对进皖企业及其岗位备案人员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阶段:4月25日前。各市将复查工作总结、复查申请表及复查结论汇总表上报省厅建管处,省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复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注意事项 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项目经理资质制度的会议精神,对外省进皖项目经理证书及信用登记管理手册管理作出以下调整: 1、进皖企业岗位备案人员原持有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于2008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持有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复查时,持有此类证书的人员应提交、核验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同时办理业绩信用手册变更手续。 2、未提交核验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复查后,由各市收回业绩信用手册,上交省外管办暂停使用,持有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复查延续有效期将于2008年8月31日截止。各进皖企业相应做好所涉项目经理岗位人员的衔接和善后工作。 3、进皖企业项目经理岗位备案手续,同时按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