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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3-19
【实施日期】 2008-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年初,我市遭受了严重的雨雪冰冻灾害,农村部分民房倒损。为切实做好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实施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8年6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工程,确保因灾倒损房屋的住户和危房改造的低保户全部住进牢固安全房屋。
  二、实施办法
  (一)重建和改造房屋的确定。以市区民政部门2008年3月联合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因灾倒损民房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一般困难户正在居住的房屋;第二种类型是农村低保户正在居住的房屋。农村低保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在危房或无住房的,原则上不资助建房,全部实行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
  (二)重建和改造房屋的方式及标准。全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采取新建和维修两种方式。新建房建筑标准为:1—2人户40平方米,3—5人户6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80平方米。全部按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标准新建。维修房屋采取一次性定额定量补助。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按照“政府筹资为主,社会帮扶、家庭自筹为辅”的原则,全市共投入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00万元,其中:市级筹措资金700万元,区、街办财政配套100万元。第一种类型中,因雪灾倒房的,市级财政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4000元;因雪灾房屋受损的,市级财政每间补助500元,最多补助2间。第二种类型中,因灾倒损的一律纳入恢复重建范围,其中新建户市级财政按每户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区、街办财政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配套补助,合计为每平方米210元;维修房屋市级财政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市区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建筑原材料,各乡(镇)、村主要以投工投劳帮扶重建。
  (四)申报审批程序。农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对象申报审批程序为:户主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街办)核实,区民政局审查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各区、乡镇(街办)要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具体落实到户。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圆满完成。全市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始终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区乡镇(街办)为主体、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整体联动”的原则,分级负责,分户包干,确保建得起、住得下,对确实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区、乡镇、街办要组织力量重点帮扶。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工程质量,力求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为抓好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作。各区、街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以推动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补助金足额到户。对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合理调配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阳光操作,统一发放“救助卡”,及时足额下拨款项,防止拖欠现象发生。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的有关政策,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免收各项费用;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实行现场质量管理;规划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免费提供最佳建房设计方案。各区、乡镇(街办)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和协调解决新房选址、建筑材料购买及运输、工程安全等工作,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四)加强督办检查,确保任务顺利完成。市、区民政、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实行检查通报,并按民房建设标准恢复重建民房和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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