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明确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村(居、社区)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征收程序中的政策外生育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的通知、结案等工作,可以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审查、签注,但立案、征收决定书只能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盖章。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程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挖掘案源,及时立案查处,涉及从重从轻征收的情节,从案源着手理清。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立案时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事宜。发生征收争议,跨县(区、管委会)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倚轻倚重征收。 2、取证程序。教育、公安、民政、医院、卫生防疫、计生服务站(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的调查取证,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计生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而有关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以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有关当事人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应及时以有关当事人涉嫌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遗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以举办“学习班”为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程序。取得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政策外生育的,在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对政策外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事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拒绝作询问笔录等逃避调查取证的,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4、决定程序。由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的征收决定书、分管计生领导审核签章、报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清楚,且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对当事人做好询问笔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征收决定书。 5、审批程序。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该在24小时内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立案材料,自接到乡镇(街道)制作的征收决定书等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策外生育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予批准;对倚轻、倚重显失公正、公平、合理的,应予变更;发现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一的,应退还乡镇(街道)于15日内纠正并重新报批。 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认为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变更或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经反映后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不予采纳的,报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市人口计生委发现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一的,应责令纠正、或撤销其征收决定,也可直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指定其他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征收。 (三)依法及时征收。自政策外生育之日起120日内,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否则,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发现后应责令乡镇(街道)及时送达征收决定书,或直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其他乡镇(街道)或指定其他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征收。 (四)依法强制征收。对确有困难、在1个月内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等工作责任人,要及时入户教育当事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分期缴纳,报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批准。对逾期不缴纳又不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作出征收的单位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并依法收缴滞纳金。对有经济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缴,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法院强制征收情节严重,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征收标准。 1、要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合理地依据政策外生育情节裁量轻重,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除本通知所述的从轻从重情节外,同一政策外生育行为在同一县(区、管委会)的应适用同一标准。 2、可从轻征收的情节:(1)双方为农村人口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提前生育第二个女孩,且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2)政策外怀孕3个月以下主动要求落实补救措施,但经有关专家3人以上鉴定,认为医学技术上无法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3)达到法定婚龄后非法同居,造成政策外生育第一个子女,及时申报、落实节育措施、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并补办结婚证的;(4)按照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已纳入我市以外的流入地管理、服务,政策外生育后主动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绝育的节育措施,且主动向流出地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节、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5)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不依法给予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6)提供其他当事人尚未被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掌握的政策外生育证据和线索,经调查属实的;(7)其他应当从轻征收的情节。 从轻征收的,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双方为农村人口的夫妻只有二个女孩,且主动落实女扎,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在3年内分期缴纳到位。 3、可从重征收的情节:(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的;(2)名人、富人和高收入者政策外生育的;(3)村(居)两委干部及其在本乡镇(街道)的直系亲属、在本村两代以内旁系血亲政策外生育的;(4)使用计生假证明蒙混“双查”的;(5)群众举报后仍拒不承认政策外生育而被查实的;(6)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7)涉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8)政策外多胎生育的;(9)暴力抗拒、阻碍执行计生公务的;(10)经宣传教育仍拒绝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而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1)婚外生育的;(12)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又擅自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被吊销再生育服务证后生育,构成政策外多生育的;(13)其他应当从重征收的情节。 4、以县(区、管委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或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定倍数中限以下(含中限)征收的,视为从轻征收;按法定倍数高限征收的,视为从重征收。同时符合从重征收和从轻征收情节的,可酌定在法定倍数中限与高限之间的幅度征收。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 (一)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电子票据,采用计算机开具,规范使用,印章、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为了票据使用规范化,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街道)必须于2008年5月1日前,到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做好旧版社会抚养费票据的核销和其他不规范社会抚养费收费票据清理和衔接工作,2008年5月1日以后一律不准继续使用旧版社会抚养费和其他不规范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每月应当向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在每次票据核销前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当向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局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每半年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三)社会抚养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政府应确保按不低于标准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为了促进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从2008年起市政府对各区、管委会征收入库社会抚养费所得的财力部分按5%集中,统筹用于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的专项补助、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各项利益导向机制补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补助、创新典型经验补助等。市政府每年集中的收入,以各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的征收入库数为基础计算,并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办理;同时,在年度预算中相应足额安排支出。仙游县可参照市统筹办法执行。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1、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社会抚养费征收以村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缴纳数额、时间,以及社会抚养费管理、开支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报有奖等措施,加大征收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市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通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将有关违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金库。 (1)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2)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的; (3)不依照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 (4)不依照规定上缴社会抚养费的; (5)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用社会抚养费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的; (7)其它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情形的。 4、有关部门不及时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和实际收入证据的,不及时受理人口计生工作中发生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违反本通知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照《莆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