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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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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03-20
【实施日期】 2008-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中府办(2008)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要求,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按省政府确定的二类标准执行,不作上调也不作下调,市镇两级执行统一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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