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陈向群 2008年3月2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 二、在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 三、删除第十八条“采砂弃料清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押金”。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