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
肺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是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慢性传染病之一,控制结核病疫情,消除结核病危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连续把“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实施以来,共为6955位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平均治愈率为92.87%。200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把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针对结核病具有高患病率、高耐药率、高死亡率、高感染率和低递降率的特点,通过对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减少就诊和诊断延迟的现象,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消除结核病危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面提高市民身体健康水平。 二、项目目标 为生活困难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1600例(具体指标由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完成疗程后(6—8个月),治愈率达85%以上,治疗2月末好转率达90%以上。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执行期: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项目免费治疗对象:凡属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民、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经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接受国家规定的全程督导治疗管理,并能耐受国家统一提供的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者,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以不住院化疗为主的免费治疗。免费期限为一个疗程即6-8个月。 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贫困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肺结核合并HIV感染及职业性矽肺患者。 特殊情况应由南宁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诊断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项目免费范围 1.辅助检查:胸片、肝功能、血常规。 (1)胸片:全疗程复查胸片二次。用药的第二月末复查一次,疗程结束后复查一次; (2)肝功能: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用药前检查一次,初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月末各检查一次,复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8月末各检查一次; (3)血常规: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检查时间和频次同肝功能。 2.辅助用药:全疗程的护肝药,初治病人6个月,复治病人8个月。二月末痰菌未转阴病人需延长一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可根据病人肝功能情况,从益肝灵、护肝片二种护肝药中选择使用。 3.注射费:复治病人需注射30次链霉素。 4.注射器: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时抽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初治病人全疗程5支,复治病人全疗程6支。 5.住院床位费:对少数伴有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因抗结核药物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病人,可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接受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6.抗结核药:由国家统一提供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在全市已经实施的结核病控制项目中免费提供。 四、技术措施 (一)病人发现 1.因症就诊、转诊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对发现有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转诊单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直接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建立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 2.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主动介绍和规劝病人到当地结防机构接受检查。 (二)病人诊断程序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详细询问病史,在确认其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者,予免费摄胸片一张及免费查痰。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予以免费抗结核药物(板式抗结核药物)治疗;对符合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资助条件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疗程免费检查和治疗。 (三)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1.对肺结核病人制定化疗方案、药物毒副反应处理、查痰等由当地结防机构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程实施。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应及时转送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治疗。 2.对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 (1)督导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要求,在肺结核病人治疗过程中(包括强化期及继续期)实行全程督导,每次用药均在第三者(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机关干部及边远地区或山区村民可由经培训后的病人亲属进行督导化疗)。 (2)督导人员 由市、县结防机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实行分级管理。 (3)督导工作要求 ①督导员每次完成督导工作后,应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②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 ③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④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⑤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当地结防机构保存。 五、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做好免费账目及原始凭证的管理、归档,以备专项审计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南宁市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周异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邓卫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耀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晓钊 市卫生局副局长 龚山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王仁金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筱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蒙文虎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欧卫东 市总工会纪检组长 李永耀 团市委副书记 韩艳斌 市妇联副主席 莫桃芝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郝喜和 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家万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景善 南宁日报社副总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晓钊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隆邦臻、市财政局科长吴厦、市疾控中心主任林新勤、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汤卓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结防机构人员组成。 (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本项目工作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督导人员,及时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全面、深入了解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对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管理,确保发现一例,治疗一例、治愈一例。 市财政局要把本项目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审核、检查。 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的宣传,免费刊播预防结核病知识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期间,应加大宣传防治内容的报道力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工作 为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每年组织二次、项目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对项目进展、专项经费的使用、有关部门的支持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本方案由南宁市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