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纠风办 2008年全市纠风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在预防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取得新的进展,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为鄂州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两型社会”先行区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 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必要的监管,引导企业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经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市物价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纠风办配合) 二、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文体局配合) (二)认真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督促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处以赞助费等名义加重择校生负担的行为。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市教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纠风办配合) (三)加强对鄂州大学收费的监管。巩固鄂州大学招生“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规范招生收费和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发证等行为。(市纠风办负责,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力度。开展对2007年秋季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情况的检查,规范2008年秋季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负责,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配合) (五)做好申报全省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工作,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和校风行风建设,巩固民主评议成果,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办人民满意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纠风办配合) 三、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一)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试行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纠风办配合)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各项规定,全面执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规范推进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实行监控。(市卫生局负责,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综合招投标中心配合)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配合) 四、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涉农乱收费问题综合治理,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市农经局负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配合) (二)加强对落实中央和省、市惠农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市农经局、市纠风办负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市农经局、市建委、市交通局负责,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 (四)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市农经局负责,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 五、进一步纠正评比达标表彰、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 巩固 2007 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从严控制和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以及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等行为。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强化管理,防止反弹。(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配合) (二) 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对违反规定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行为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纠风办配合) 六、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 (一)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负责,市纠风办配合) (二)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全市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脱钩分离工作;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 七、继续做好其它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强化牵头和责任部门的治理责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逐步把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纳入常态管理,不断完善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市纠风办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二)巩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建设局、市纠风办配合) (三)继续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成果,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严肃查处党政部门利用职权发行,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行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纠风办配合) (四)加强对《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等行为。(市经委负责,市纠风办配合) 八、进一步加强政风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 (一)开展对政府部门的政风行风评议。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采取普遍测评、重点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分期分批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市纠风办负责,各被评单位配合) (二)进一步办好“亲民热线”,创新工作形式,建立“亲民热线”与“市长在线”、“市长专线”、“人大代表专线”的联动机制。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满意度,特别是要注重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市纠风办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鄂州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融入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事)件,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纠风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明显的成效取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