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2008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2008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以优美、整洁、有序的市容景观环境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以及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十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重大活动,拟开展全市范围内大规模的市容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高起点筹划、大力度整治、全方位整合、跨越式提升的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突出市容市貌的整体更新,显著提升我市的城市形象;突出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的整改,显著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突出秩序整顿和强化管理,显著提升城市长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系统实施“穿衣戴帽”工程,提高市容景观环境的美化、彩化、亮化、净化、绿化水平,促进市容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有一个质的提升,创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以焕然一新的市容市貌迎接一系列重大活动的召开。 二、组织机构 成立2008年南宁市“穿衣戴帽”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覃孟征 市委副书记 钱学明 副市长 副组长:黄丽娟 市委副秘书长 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封 宁 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高 新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竑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邓国付 市园林管理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郭维宁 市规划局副局长 梁 鸿 市建委副主任 刘正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胡少华 市园林局副局长 颜孔刚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 唐 琨 兴宁区副区长 阳 强 江南区副区长 甘 诚 青秀区副区长 梁明志 西乡塘区副区长 梁 展 邕宁区副区长 朱 沫 良庆区副区长 冯步广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伟进 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文生 经开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姜常军 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对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队伍和市容管理科,人员从各城区、开发区以及有关单位抽调,联系电话5530312 5531171(传真)。 主 任:陈 竑(兼) 副主任:刘正华(兼) 郭维宁(兼) 梁 鸿(兼) 胡少华(兼) 颜孔刚(兼) 成 员:李湘朝 市城市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科长 冉鸣军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三、整治范围 (一)重点线路 1.机场高速路——壮锦大道——白沙大道——葫芦鼎大桥——竹溪大道——青山路——荔园山庄 2.机场高速路——壮锦大道——白沙大道——星光大道——邕江一桥——民族大道——三岸收费站 (二)重点区域 1.主要活动场所周边:会展中心、民歌广场、区人大会堂、市人大会堂、青秀山高尔夫球场、青秀山风景区等; 2.主要接待场所周边:荔园山庄、沃顿大酒店、红林大酒店、明园新都饭店、邕江宾馆、凤凰宾馆等; 3.窗口单位周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 (三)主要道路 民族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双拥路、长湖路、滨湖路、新民路、民主路、友爱路、东葛路、青山路、桃源路、滨江路、柳沙路、江北大道、仙葫大道、朝阳路、人民路、秀厢大道、新华街、民生路、中华路、衡阳路、大学路、明秀路、安吉大道、星光大道、江南大道、南站路、南建路、亭洪路、五一路、星光大道、青环路、越秀路、会展北路、科园大道、火炬路、金沙大道、银海大道、德政路、新城路、新兴路、建设路、团结路、汉林街 四、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建筑物立面整治 对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进行整饰出新,重点解决房屋陈旧破损、影响市容观瞻问题。通过房屋整治,实施屋面及立面的整饰出新,达到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1.对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进行清洗或粉刷,对于已贴马赛克和瓷砖为外立面的建筑物,必须清洗或改造为粉刷立面。确实无法实施立面清洗或粉刷的危房、旧房,结合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拆除。(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 2.保持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形状完好和整洁,建筑物墙面无凸出物、无悬挂物;拆除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墙体立面设置或影响道路整体美观的防盗网(栏)和遮阳雨棚。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上的已建成建筑物外置空调机须进行整改,要制作统一、美观的遮挡物。新建建筑物外置空调机原则上要采用隐蔽式设置。(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 3.及时清除市区内尤其是重点景观区域周边和主要道路两侧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无法及时拆除的建(构)筑物,采取植树、绿化遮蔽等方式,确保对城市景观无重大影响。(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 (二)楼顶天面整治 1.拆除清理砖混、铁皮、铝合金、塑料及石棉瓦等材料搭建的,用于居住、堆放杂物、饲养家禽或其他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2.建筑物屋顶无搭盖、无杂物和无广告牌,恢复屋顶本来面目,改建的女儿墙须与原建筑物相协调。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3.建(构)筑物天面进行清洗、坡屋顶以及坡屋顶喷涂,坡屋顶造型、颜色要与建(构)筑物本体相协调统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整治 依据“一整二控六不准”工作要求,清除各类非法设置和低档次户外广告和标志,整治破损陈旧招牌和门头装璜,整治横(条)幅,原则上拆除影响建筑立面的广告,按照规定设置楼宇名称,彻底清除“广告楼”现象,还原建筑本来面目。统一规划设计主次干道及繁华地段店招,全面提升招牌设置的档次和水平(一整二控六不准:严厉整治违法户外广告,规范公益性广告,不准审批快速环道内的高杆广告、不准审批建(构)筑物二楼以上的商业广告(招牌除外)、不准有过街条幅、不准在沿街各类灯(线)杆上悬挂商业广告(含POP旗)、不准在绿化带设置灯箱广告、不准在建(构筑)物上悬挂柔性条幅、气球)。 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 2.过期或长期闲置的户外广告须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须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须及时修复;对空白广告版面,以公益性广告补充。(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沿街商业门头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原则统一在门面一层顶,二楼以上的门店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招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4.全面清理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非法小广告。(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四)绿化整治 按照“树植成林、花开成片、绿化成景”的工作思路,在持续提高市区内树木总量的同时,重点实施集中成片种植树木工程;通过科学规划、精心配植,大量种植开花乔木,扩大朱槿、三角梅的种植和布置,打造独具特色的鲜花大道、市花大道,提高南宁园林绿地美化彩化水平,达到“花开成片”的景观。同时,通过将植树绿化与人文景观、园林艺术结合起来,创建一批精品园林景点,实现南宁绿化植树“成林成景、见林见景”目标。 1.实施集中成片种植树木工程。结合我市年内种植200万株树木城建计划,一是在市区内与环境和景观关系重大的区域成片种植乔木,主要在机场高速路——壮锦大道——白沙大道——葫芦鼎大桥——竹溪大道——青山路——荔园山庄沿线以及荔园山庄周边、青竹立交桥周边、葫芦鼎大桥周边、白沙大桥周边、白沙大道与星光大道路口周边、白沙大道与友谊路口周边、白沙大道与壮锦大道路口周边等重要节点,其中,增种黄槐、柳叶榕等乔木3万株,朱槿、三角梅等孤植灌木20万株,地被灌木1.5万平方米,布置鲜花350万盆;在城市主干道、重要节点等道路绿地,进一步增种植被花卉,完善绿化设施,美化园林景观,打造独具特色的鲜花大道、市花大道;二是以城建项目为载体,成片种植乔木;三是充分调动城区、开发区积极性,新建一批公共绿地;四是创新理念,在新建居住区中科学规划建设集中成片树林。(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建委) 2.重点线路沿线道路两侧除硬铺装外,绿化到墙根,消除黄土、沙土露天现象。(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对现有园林绿化实施整理、修剪、补栽,清除枯树、残枝、余土,乔灌木修剪成型,爬藤植物归拢整齐,草木修剪平整。(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重要路口、重要节点建设高档次园林绿化、小品景观,确保植株生长良好,花色艳丽。(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架空线路整治 1.彻底整治重点线路上的架空管线,进行下地整治;按照“入地、捆扎、贴墙、入管”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治和改造,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架空线路,须对其进行束理捆扎,规范整齐。(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架空线产权单位;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重点线路、主要道路红线范围内能够进行地埋式改造的电线杆、拉杆等设施及障碍物改为地埋式。道路上废弃的线杆、灯杆、废线等必须彻底清除。(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架空线产权单位;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大型户外广告牌、门头招牌及灯箱等照明及亮化用电线路须按入地敷设或贴墙设置的原则进行整治和改造。(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4.凡未经许可私自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并强制拆除。(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架空线产权单位;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六)围墙整治。 1.原则上拆除道路两侧封闭式围墙,加大 “拆墙透绿”力度,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棚栏分界,在建工地应暂时设置实体围墙,形式与街景协调统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2.对建筑工地围墙和空地遮挡围墙进行美化彩化,对通透式围墙进行绿化,围栏重新刷漆,实体围墙美化彩化并“戴帽”整饰。(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七)楼宇景观照明 1.道路两侧中高层建(构)筑物,按照《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符合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楼宇整体景观相协调。(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2.对已有的夜景灯光设施进行全面维修养护;对档次较低、光衰严重、品味不高、存在光污染的夜景灯光设施实施整改、完善。(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八)市政公用设施整治 1.人行道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面层及路缘石顶面齐平,无障碍设施完好、规范。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的人行道须使用石材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主要道路人行道至临街面第一排建筑间空地路面的整改须使用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相对接近的材质,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形成相对平整、统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对于主要道路的路面井盖原则上改造为隐形井盖(统一降低15—20公分),污水、雨水井盖除外。(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4.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定期清淤、疏通,无淤积现象。(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5.改造、完善、美化人行道两侧路树树池、树坑等绿化设施,铺装树池盖板。(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交通设施整治。对交通隔离栏更新、漆划道路标线,清洗、翻新交警亭、交警标志牌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市容秩序整治。 1.对主要道路两侧临街面的市容秩序(包括违章摊点、早夜市、违章占道经营、车辆停放、各类亭摊设置等)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和散存垃圾、杂物,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杜绝生活垃圾随意混堆现象;对环卫设施进行补缺、翻新。(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整治标准 严格按照《南宁市2008年“穿衣戴帽”工程实施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六、工作进度计划 (一)4月10日前各城区、开发区完成一条重点路段“穿衣戴帽”的设计工作,其中青秀区完成竹溪大道、青山路的设计工作,江南区完成白沙大道(江南段)、星光大道的设计工作,经开区完成机场高速路、壮锦大道、白沙大道(经开段)的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后,于4月20日前组织开工实施。各城区、开发区抓紧时间于4月30日前完成其它路段的立项、设计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前期工作,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5月1日—9月15日完成组织主体工程施工。为迎接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要求5月31日前初见成效。 (三)9月16日—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整改工作。 (四)10月1日—12月1日,巩固提高阶段。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属地管理。各城区、开发区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组织完成好各项整治任务。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承担任务的协调推动和督办落实。 (二)重点整治与注重实效。一是抓好重要线路、重要节点、重要活动场所、重要接待场所、主要景点的整治,为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带动其他区域的整治工作;二是在重要线路上以房屋立面“穿衣戴帽”为重点,大力进行整治;三是着力打造精品线路、景观节点,解决点、线、面的和谐统一的问题。四是坚持日常整治和重点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街道市容景观全面提升相结合,既要达到近期市容景观环境明显改善,又要确保整治效果的长期性、持续性、前瞻性、现代性和民族性。 (三)周密组织、科学施工。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工程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细化并组织实施各自负责的项目建设计划,认真制订出详细实施方案,制定倒计时安排表,周密计划;建立领导联系责任制度,加强指导、指挥、监督、协调,确保“穿衣戴帽”工作领导负责,责任明晰;各项目业主负责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完善立项、设计、建设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专人负责工程协调、施工安全和工程资金、计量管理,并及时做好资料汇总和每周工程进度报表的上报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措施到位。结合“城乡清洁工程”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活动,市城乡清洁办、市城市管理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城区、开发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后进,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责任追究。各城区、开发区将工程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树立“精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纪检加强监督、单位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六)深入宣传发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各城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七)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各城区、开发区上报“穿衣戴帽”工程项目计划安排表,负责检查、督促各城区、开发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南宁市"穿衣戴帽"工程实施标准 为确保2008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1准。 一、建筑物立面 (一)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三)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破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 (四)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盗网(栏)和晾衣架。 (五)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建筑物同一层房屋安装空调外挂机应统一高度,确保整齐有序。有条件的应该结合建(构)筑物立面粉刷进行统一遮蔽,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 (六)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的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七)主要道路两侧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八)市区内尤其是重点景观区域周边和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无法及时拆除的建(构)筑物,采取绿化遮蔽等方式,确保对城市景观无重大影响。 二、楼顶天面 (一)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拆除清理砖混、铁皮、铝合金、塑料及石棉瓦等材料搭建的,用于居住、堆放杂物、饲养家禽或其他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防盗栅栏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时拆除楼顶违章户外广告,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景观环境的物品物料。 (四)建(构)筑物天面进行清洗、坡屋顶以及坡屋顶喷涂,坡屋顶造型、颜色要与建(构)筑物本体相协调统一。 (五)按照规范开展建(构)筑物天面女儿墙修复改造,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造型、色彩与建(构)筑物本体风格相统一。 三、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整治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一)户外广告标准: 1.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原则上不能设置户外广告,拆除未经审批设置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 2.道路两侧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商业性指示牌、灯箱指示牌。将指示牌、导向牌与路名牌有机结合起来,资源共享,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3.沿路建筑物、橱窗、窗户上、电线杆、灯杆上无乱贴、乱画的广告。在建的建筑物上禁止设置宣传广告。 4.严格控制横幅以及利用拱门、彩旗设置广告宣传。因举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不能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期限到期后必须及时清理。 5.陈旧、破损的广告画面、角架、立柱必须进行翻新。必须及时清理广告设施上的"小广告"。 6.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等公共信息栏位置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公交候车亭广告栏与公交候车亭作为为一个整体进行设置,要求与道路平行,并定期进行清洗。 7.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8.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二)招牌标准: 1.规范招牌设置。一个门店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横式招牌,不允许在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窗台设置招牌;严禁设置垂直建筑立面的竖式招牌;同一栋建筑物、同一楼层上设置的不同招牌,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 2.招牌的色彩、形式、风格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美观的要求。陈旧、破损的招牌画面必须及时进行翻新。用字要规范、内容要健康。 3.采取铝塑板、霓虹灯、内透灯箱、亚克力等材料制作,工艺必须精良,禁止使用简易材料和采取粗糙制作。 4.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等设置落地广告招牌。 6.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招牌。 7.在重点商业繁华区域设置的招牌设施,要求配套相关的夜晚照明设备,与建(构)筑物整体风格以及楼宇景观亮化效果相协调。 8.楼名名称原则上实行"一楼一名",不得突出建筑顶部设置楼宇名称,破坏建筑天际线;楼宇名称不能有广告内容,且字体必须与建筑物协调,达到规范、美观。 四、绿化整治 (一)道路路树、花草配植协调,整体效果良好,两侧路树排列整齐,无死树残枝,道路红线范围内无裸露黄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四)道路两侧的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五)推广建筑物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六)精品路线、重点区域和节点,成片种植花草乔木,植物配置合理,确保鲜花盛开,花色艳丽,充分体现地1城市园林绿化景观风貌。 五、架空线路整治 (一)架空线路"下地整治"。列入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入地;管沟已铺设完成的管线单位架空线路必须入地;横跨道路、十字路口的架空线路必须入地;各种杂乱无章的架空管线,特别是精品线路上的架空管线,必须彻底整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入地的管线,管线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说明情况,经同意后,进行捆扎、贴墙并对其进行装饰处理。 (二)对不按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的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结线、支撑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线等,按照"入地、捆扎、贴墙、入管"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治和改造,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架空线路,管线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束理捆扎,规范美化。 (三)精品线路、主要道路红线范围内能够进行地埋式改造的电线杆、拉杆等设施及障碍物改为地埋式。道路上废弃的线杆、灯杆、废线等必须彻底清除。 (四)对临街杂乱无章、破旧残损、有安全隐患但确需继续使用的架空管线,应重新更换并规范设置。要统一对散乱零星的线路进行集中束理、捆扎、贴墙处理。 (五)大型户外广告牌、门头招牌及灯箱等照明及亮化用电线路必须按入地敷设或贴墙设置的原则进行整治和改造。 (六)凡未经许可私自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并强制拆除。 六、围墙整治 (一)原则上拆除道路两侧封闭式围墙,围墙应与街景风格相协调。除军事、安全、保密机关的围墙可全封闭外,有条件的单位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棚栏分界。临时性围墙应规范整齐,不得违章破墙开店。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工程经批准后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在建工地临时性设置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 (二)对建筑工地围墙和空地遮挡围墙进行美化彩化,对通透式围墙进行绿化,围栏重新刷漆;实体围墙美化彩化并"戴帽"整饰。 七、人行道改造 (一)人行道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面层及路缘石顶面齐平,高差≤5mm,面层无松动,填缝饱满,缺边掉角长度≤10 mm,面层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路缘石缺边掉角长度≤20 mm。无障碍设施完好、规范。 (二)道路范围内设置的排水井盖保持完好,无松动,井框无崩边、裂缝现象,与周边地面高差在道路上≤5 mm,在人行道上≤6 mm。 (三)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定期清淤、疏通,无淤积现象。 (四)完善人行道两侧路树树池、树坑等绿化设施,确保树穴盖板和侧石无缺损。 (五)已纳入重点整治范围和主要道路两侧人行道至临街面第一排建(构)筑物之间区域的路面进行整改,必须使用与周边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相对接近的材质和色彩,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协调、统一。 (六)对于已纳入"穿衣戴帽"工程重点整治范围和主要道路两侧人行道、使用频率低的各类井盖原则上进行改造为隐形井盖,统一降低15-20公分(污水、雨水井盖除外),并采用相关的标识,表明井盖的管属单位。 (七)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的人行道必须使用石材进行改造。 八、楼宇景观照明 (一)道路两侧中高层建(构)筑物亮灯率达到85%以上。 (二)楼宇景观照明符合规定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楼宇整体景观相协调,且景观照明设置白天对建(构)筑物外形无影响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三)楼宇景观照明因地、因材设置灯光,不对居民的生活、起居造成干扰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四)楼宇景观照明灯光强度、颜色、造型不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且无光污染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五)楼宇景观照明设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规定要求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九、市容秩序整治 (一)无乱摆卖违章摊点,禁止跨门槛经营,临街面的店(门)面一律以门槛为界店内经营,烟柜、冰柜、货柜(架)、灶台、商品等物品。 (二)人行道上无未经审批的经营性占道亭,包括服务亭、报刊亭、牛奶亭等。 (三)人行道上机动车辆、自行车停放整齐、有序。 (四)杜绝违章占道夜(早)市、烧烤摊点。 (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沿街商铺、单位垃圾乱丢乱扔、物料乱堆乱放、衣物乱挂晒、污水乱倒现象。 (六)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和散存垃圾、杂物,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杜绝生活垃圾随意混堆现象。 (七)对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进行补缺、翻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