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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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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8-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盐业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原盐生产规模逐年扩大。但是,制盐企业尚处于“小、散、弱”的落后状况,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业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东营市盐业总体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卤水资源,地下卤水区域不得新上单一的制溴项目,防止卤水空排造成资源浪费和污染。制盐、制溴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分别取得相关制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履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积极推进盐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鼓励大型制盐企业以参股、兼并、联合等形式改造中小型盐场(厂),培育和发展大型盐业集团。到2010年底,逐步关闭和淘汰海水制盐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岩盐、地下卤水制盐年生产规模达不到10万吨的制盐企业和制盐业户。
  二、加强盐业运输和销售管理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生产、调运、分装、储存、销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合理储备食盐,确保食盐市场稳定、有序供应,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盐安全。
  纯碱、烧碱用盐实行监督管理,运输实行通行证制度。市内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运输,根据盐碱企业签订的供需合同,凭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的通行证运输;调往市外的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盐碱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到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凭山东省盐务局核发的通行证运输;集港站的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必须持有经市、县区两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和东营市集港站工业盐运输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证件运输。
  全市工业盐的调运实行总量控制。对市外盐产品经营单位到东营市组织工业盐货源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在优先保证本市居民生活和纯碱、烧碱企业用盐的条件下,适当进行调控,并实行运输通行证制度。为防止税费流失,县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计量监管站点,对盐产品运销环节实行统一计量、统一办理有效证件。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盐业市场稳定。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取得制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制盐企业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协商定价;其他用盐、液体盐(卤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其他用盐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液体盐(卤水)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厉打击各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未取得制盐许可证等合法证件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以及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或擅自转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保部门对制盐、制溴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开采地下卤水、盐矿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假售假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的业户依法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安监、公安、税务、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共同搞好盐业管理工作。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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