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果,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定于2008年3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和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整治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石油、化工、造纸、屠宰加工、制药、酿造等重点行业;重点行业以外的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及城市污水处理厂。 整治重点:在巩固《大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取得的成果前提下,检查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建设情况;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和“十五小”淘汰取缔关闭情况;省、市、县重点督办案件落实情况;检查纠正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 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补办环评手续或“三同时”验收手续,并依法严肃处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不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并依法处罚;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要按规定予以淘汰;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要依法追缴,经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排污;对未按期完成在线自动监测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要予以废止和纠正。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市监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李洪亮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6280708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 长:刘桂岭 副组长: 石阜东、徐国忠、赵会杰 成 员: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责任分工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大庆市范围内再次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五、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4日~3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及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要于3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信息综合负责人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81114,传真6281146,电子信箱:lcj3@sohu.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4月1日~2008年9月30日)。各成员单位要对管辖内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一般环境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重点环境问题要重点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全面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20日)。各县区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将保证饮用水安全和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与领导,明确责任,对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大户要派驻驻厂监督员,真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给予上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分批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保部门要行使评优创先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 (三)明确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中省直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重点监管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专项整治行动迟缓、开展不利的,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典型案件和严重环境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对上级重点督查对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整治进展和专项行动上报相关情况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利,给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带来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县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县区要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检查和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进行深度报道。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按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各阶段进展情况,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