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房地产发展商建设停车位的通知 (中府办(2008)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汽车数量快速增长带来的停车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房地产发展商配建停车场(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停车场(库)包括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库)、多层停车楼。 二、房地产发展商配建停车场(库)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配建停车位必须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 (二)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办理用地及建筑转功能手续,如因规划等因素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定补缴相关收费。 三、符合相关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在配套公建及相关规费方面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计算超容积率补地价时,配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需提供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总建筑面积按50%收取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