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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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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农(2008)86号
【发布日期】 2008-03-25
【实施日期】 2008-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农(2008)86号)

 
 
 
各地级市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财政厅编制了《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生物、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生态环境。
  二、资金来源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力培育专项资金,在省、市、县(不含中心镇)三级耕地开垦费总额中提取10%,专项用于易地开发新垦耕地地力培育。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必须是已经省有关部门验收的易地开发项目区;
  (二)项目区土地较为平整,有灌溉水源保证和较为完善的田间机耕道,排灌渠道基本具备;
  (三)项目区种植的作物为水稻、蔬菜、蕃薯、玉米、花生等农作物(木本水果除外);
  (四)当地干部和群众对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有积极性。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将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地级市农业局、财政局;地级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4月底前将地力培育项目资金申请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补助范围
  承担易地开发项目的县(市、区),重点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倾斜。
  六、省级资金安排标准
  耕地地力培育项目原则上一定三年。省级资金安排标准为1000元/亩,分三年实施,其中第一年投入500元/亩,第二年投入300元/亩,第三年投入200元/亩。
  七、资金用途
  耕地地力培育专项资金开支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费,指耕地地力培育项目在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施工前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项目正式立项前进行的论证及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招标等。前期工作费按施工费的6%控制。
  (二)施工费,包括支付购买、运输有机肥(含禽畜粪便、作物秸秆、河塘泥、菇泥、土杂肥等)、生物肥、专用与兼用绿肥种子、根瘤菌及与绿肥生产有关的少量化肥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有机肥、生物肥施用和绿肥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支付有机肥、生物肥施用和绿肥压青过程中的机械磨损、维修和动力燃料费用等。
  (三)项目验收费,指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完工后,项目验收、决算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按施工费的3%控制。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项目验收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施工费的2%控制,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五)培肥效果监测费,指用于支付耕地地力培育前后进行土壤样品抽样和化验所需的费用,按施工费的1.5%核定 。
  八、资金监管
  市、县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区土壤养分要有所增加,作物产量有实质性提高;三年后,水田稻谷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年以上,旱地蔬菜生产能力提高200公斤/年以上。
  十、审核原则
  项目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市、县农业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县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审核,择优安排项目。
  十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培肥范围、地点、规模、地力水平,主要的生物、农艺、化学措施及施工量,施工分布图,投资概算及筹集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等。
  (二)新建项目需附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对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文件、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三)续建项目需附前一年或两年地力培育项目实施和成效情况。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为一式3份,2份送省农业厅(省土壤肥料总站),1份送省财政厅(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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