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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3-25
【实施日期】 2008-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储备
3.3应急联络
3.4预警发布
3.5应急队伍
4 预警级别
4.1红色预警信号
4.2橙色预警信号
4.3黄色预警信号
4.4蓝色预警信号
5 应急响应
5.1响应行动
5.2响应终止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6.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6.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 附则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8.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9 附录
9.1暴风雪灾害应急工作流程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市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风雪或特大暴风雪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地联动,全民参与。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对暴风雪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成立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商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动监局、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广电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消防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供电公司、鞍山车务段,鞍山市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海城市政府、台安县政府、岫岩县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千山区政府。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暴风雪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政府支援等。
  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兼任。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暴风雪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暴风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暴风雪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暴风雪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市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传达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综合协调全市抢险救灾资源,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和起草灾害报告,编辑灾情专报,做好灾情评估总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政府通知、通告等;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组织供电公司制定电力系统暴风雪应急预案;组织工业企业抗灾自救,恢复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参与除运雪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工作。雪灾发生后,公安交巡警要增派警力上岗执勤,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依据有关规定适时实施交通管制,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限量和封闭措施,对重点区域、路段、道口、桥梁和坡路派人死看死守,对滞留在路上的车辆要及时护送、引导至绕行路或就近安置,防止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对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采取专线行驶、警车带道等方式,保障应急运输安全通畅。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吃饭、取暖等问题,同时对孤寡老人给予特殊照顾;迅速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并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和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建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职工临时宿舍及塔吊等施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雪灾期间停止一切室外施工作业。
  市城建局(市除运雪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城区除运雪应急预案,统筹组织和安排好除运雪队伍、设备和物资,全力做好城区除运雪工作,并在24小时内打通市内主要交通干道。同时要做好市区道路、桥梁、隧洞防护及排水井盖、路灯等市政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暖,督促检查供暖企业做好煤炭储备和易发生冻裂泄漏事故设备、设施的保温工作,确保安全、稳定供热。负责对危旧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抢修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除雪防滑工作,在48小时内打通区域内国道、省道,保证主要交通干线畅通;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为车辆加装各种防雪、防滑设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上的车辆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通信系统的抢险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负责协调电信信息服务播发预警信息和政府通知通告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村雪灾应急预案,配合当地政府指导、帮助农民做好大棚、养殖场的防寒防压工作,抢修农业设施;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分析雪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组织力量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统筹安排农业救灾资金;负责核实农业灾情,及时报市政府。
  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趁机涨价、哄抬物价行为。
  市商委负责保证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保证市场供应;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管和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受伤和冻伤人员;负责灾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向本行业发布雪灾预警信息;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保障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料;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发现患病畜禽及时救治,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安监局负责对工矿、危化等重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临时建筑物、广告牌匾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出现倒塌等事故。
  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暴风雪预警信息、通知通告和宣传报道救灾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检查抢修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要指导和督促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加强监控,做好有关设施和线路的巡查、维护和抢修,确保居民和机关单位的正常用水、用气和出行。
  市消防局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稳定;会同当地政府和商业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风雪的监测、预报和有关气象资料的会商、研判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及时发布预警和防范信息。
  供电公司要加强监控,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在雪情影响到正常供电时,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抓好突击抢修,控制暴风雪影响范围,尽快恢复供电。
  鞍山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工作,迅速恢复铁路交通运输;及时安置和疏导因列车延误滞留的旅客,维护铁路的正常秩序。
  鞍山市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除雪救灾。
  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指挥部队参加除雪救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政府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一旦暴风雪灾害发生,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物资储备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购置和储备一定数量的除运雪机械设备和物资,保证除运雪和抢险救援工作需求。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购置和储备除雪专用工具,为全民参加除雪行动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应储备棉帐篷、棉被等必要的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3应急联络
  市应急指挥部与各地区、各部门建立联络员报告制度。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将情况汇总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布,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交通管理、电信运营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应急队伍
  公安、城建、交通、供水、供气、供暖、供电、公交、通信、卫生、农业、动监、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从重到轻,依次划分为暴雪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预警信号。
  4.1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 应急响应
  5.1响应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暴风雪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及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举行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下发紧急通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暴风雪发生过程中,要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立即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暴风雪发生后,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运雪和抢险救灾工作。除运雪工作要以机械作业为主,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必要时可租用社会除运雪机械设备,做到下雪即除、边除边运、不存积雪、雪停即净,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扼制暴风雪灾害对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交通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政府及各乡镇、村屯要认真做好农业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除运雪工作,特别是要为大棚、养殖场配备专用除运雪工具和防护设施,指导、帮助和组织干部群众及时、安全地做好除运雪和抢修农业设施工作,同时组织好大棚、养殖场等农畜产品的运输,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防御和自救互救行动。
  5.2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受灾地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雪灾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的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本预案工作职责尽快实施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
  8 附 则
  8.1奖励
  (1)市政府对在暴风雪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本预案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8.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暴风雪灾害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农业、旅游景区管委会应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当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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