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含各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20元/月提高到每人260元/月,市属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650元/年提高到每人700元/年。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