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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桥梁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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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交明电9号
【发布日期】 2008-03-27
【实施日期】 2008-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桥梁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交明电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桥梁与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切实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同时监督实施。
  2、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履行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
  3、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技术交底制度。在施工前必须对桥梁、隧道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加强排查与防控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
  2、项目法人要定期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整顿。
  3、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梁板安装、隧道的不良地质条件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经有关专家论证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停工整顿。同时制定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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