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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继续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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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8)62号
【发布日期】 2008-03-28
【实施日期】 2008-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继续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胡同停车楼试运营收费标准的申请》(海资管字[2008]9号)收悉。鉴于大胡同停车楼存车位使用率较低,经营尚未正常,经研究,同意延长收费标准试行期,即:自2008年4月1日起继续试行2年。收费标准仍为:每天7时至20时存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收费3元;超过1小时以上每30分钟加收1.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依此类推,每天20时至次日7时,每辆每小时收费1元。上述规定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军车实行免费存车。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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