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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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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8-03-31
【实施日期】 2008-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五类绿地: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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