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自治区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03-31
【实施日期】 2008-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以县为主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整体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为清理核实阶段和化解债务两个阶段,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按照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现阶段重点抓好摸清核实债务底数,为下一步有效化解债务打下基础。现就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举办、以县管理为主的社会公共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不少地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学校存在相当数量的债务,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和以县为主化解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清理核实工作的政策口径
  (一)清理核实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自治区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所发生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的账面余额。
  以下债务不在此次清理核实的范围:非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等债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教育办公室(或同类机构)自身债务;产权不属于学校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等。
  (二)清理核实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有农场、林场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清理核实范围;尚未移交的国有农场、林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农垦、林业部门组织清理核实。
  (三)清理核实的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对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全面清理核实后认定的债务和债务类型,债权人基本情况等。
  (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
  1.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2.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3.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4.对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5.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的债务,按初中部分学生人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来确定初中部分的债务。
  6.教学点纳入所属中心校、实行中心校集中核算的地区,可以中心校为单位集中反映债务情况,但须将债务认定到具体学校。
  7.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属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项目实际形成但尚未入账的债务,经过清理核实具有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认定为债务,但在反映时要逐笔说明未入账的具体原因。
  8.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
  (五)清理核实的要求。
  1.各有关学校在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学校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对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应负责尽快追回;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必须作坏账处理的,应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2.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机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学校填报债务情况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剔除不实债务。审查核实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供货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
  4.各地要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报表体系,建立债务清理核实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各学校要在对应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查填报的债务情况,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0771—5331616。
  三、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清理核实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步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分为准备动员、县级自查摸底、地级市汇总、自治区审计认定和分析总结5个阶段,要求在2008 年7月底前完成。
  (一)准备动员阶段。
  主要完成政策口径确定、报表体系设计、管理软件开发、人员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
  (二)自查摸底阶段。
  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学校要成立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要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以及债务形成时间、数额、合同或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和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和账号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汇总报表和文字说明等资料,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5月底前报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汇总阶段。
  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核汇总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6月上旬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计认定阶段。
  由自治区审计厅组织中介力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报表及事项进行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的审计认定结果,调整相关事项和债务数额,进行债务锁定,并将调整后的汇总报表资料再报各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要求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五)分析总结阶段。
  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全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我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数据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实施办法以及建立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管理机制等,要求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债务情况真实可靠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经审核确定符合公共财政原则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畴。偿债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办法,即年度偿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筹集,汇入自治区财政实时监控的特设专户,对银行贷款、工程欠款、设备购置等债务按债务人发出的偿债通知,由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债权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学校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补助资金时亦酌情扣减相关单位的补助款项;对债务虚假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取消其享受自治区财政化解债务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在债务清偿后,对审查发现有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管理,建立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应建、应办项目资金的足额安排。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新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债”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核定学校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今后,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产生新的负债;公办学校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